前 言
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 号),提出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 2021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要求。
为指导湖北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了本导则,本导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相关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形成,本导则主编单位为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参编单位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0.1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20〕111 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鄂建文〔2021〕21号)、《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方案》(鄂建文〔2022〕24号)精神,有序推进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各市、县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城市地下其他工程设施及道路、桥梁等各类配套地面基础设施的调绘、测量、数据建库和平台建设等工作。
1.0.3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和湖北省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在地表以下开发、建设和利用的、为实现某种城市功能目的和用途而规划、
建设的设施或系统,包括: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0.2 普查单元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数据建库最小单元,包括道路、街区和其他普查单元。
2.0.3 地下管线
敷设于地下,用于传送能源、信息和排泄废物等的管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包括长输管线和城市管线。
2.0.4 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5 地下交通设施
提供交通类服务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轨道交通、道路、停车及其配套设施等。
2.0.6 城市轨道交通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7 地下公共停车场
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地下停车场或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地下停车场。
2.0.8 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采用资料调查、现状调绘(包括现场调查、探测、测绘)等方法获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空间位置、类型、权属、利用、状态等信息以及建立数据库、编制设施平面图的全过程。
2.0.10 城市地下道路
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
2.0.11 人行地下通道
地表以下供行人通行的通道。
2.0.12 架空管线
架设在地面、水面上空的工程管线。
2.0.13 架空管廊
架设在地面以上的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14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
组织、存储和管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仓库,它以一系列特定结构的文件形式,组织在计算机存储介质上,数据元素相互之间存在一种或多种特定关系。
2.0.15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将地下空间信息按照地理空间分布及属性,应用计算机进行存储、显示、
检索、制图、综合分析、更新和管理应用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采集、更新、利用、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构建可表达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等三维空间全要素综合数据的底图,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实现基于数字孪生的监测预警等典型场景应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应急处置提供服务,支撑一网统管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3.1.1 时间参考系:普查日期采用公元纪年,时间采用北京时间。
3.1.2 空间参考系: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
1985国家高程基准。
3.2.1 管线点探查精度: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大于25mm;隐蔽管线点探查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0.05h,埋深中误差不大于0.075h,其中h为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mm,当h<1000mm时以1000mm代入计算。
3.2.2 管线点测量精度: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大于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大于30mm。
3.2.3 其他市政设施测量精度: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以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来衡量,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构筑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图上0.5mm,市政设施构筑物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大于图上0.4mm;
(2) 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15cm,净空高量测限差不大于±20cm;
(3) 施测困难区域可按上述规定放宽0.5倍;
(4) 其他精度指标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相关要求执行。
3.3.1 普查对象主要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及路面以下的管网和设施,主要包括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其他工程,以及地上配套市政设施,对穿越非普查区的各类设施不能中断,形成完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体系。具体普查对象参见附录A。
3.3.2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综合管廊及工业管线等,以及管线附属设施。
3.3.3 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包括: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地下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铁路、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交通枢纽等。
3.3.4 城市地下其他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地下河道、其他地下空间、废弃工程等。人防工程由于涉密原因,可由人防部门自行组织普查,其中,平战结合的小区地下停车场不纳入普查范围。
3.3.5 废弃工程包括各种市政管线设施的废弃工程、明挖法施工方式存留地下的永久结构和其他不明废弃工程。
3.3.6 地上配套市政设施包括与城市道路相连的桥梁、隧道,与各类管线相关的供水、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路灯杆线等设施。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
3.3.7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应通过资料调查、现状普查等方式,查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空间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安全隐患信息,包括设施的定位坐标、外轮廓坐标、几何形状、拓扑连接等等空间信息;设施名称、设施位置、政府主管部门、运管(权属、特许经营)单位、建成年月、开始使用年月、改造情况等管理信息;设施的材质、规模、敷设方式、覆土深度、施工方式、长度、面积、设计报出时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地下水位、结构设计等级、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地面活载设计标准、路面宽度、路幅形式、路幅宽度、机动车道数等技术信息;设施的地质灾害、自身隐患、工程施工方式、工程交叉施工综合影响、结构性塌陷等安全隐患信息。
3.4.1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域,应以道路或街区作为普查单元。遇到区、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分割普查单元的,以保证普查单元完整性为原则,查明该道路实际管理部门,将该普查单元划分至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区内。
3.4.2 在一个普查区域内以各级城市道路或街区为普查单元,各普查单元要无缝衔接,全面覆盖普查区域。
3.4.3 普查单元的划分应根据普查区域的复杂程度确定。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地下市政设施容量大、类型复杂区域的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短一些,反之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长一些。
3.4.4 道路普查单元宜以道路红线为边线,有建筑物的,可以第一排建筑的外边线为界。
3.4.5 普查范围内自成体系的地铁等交通类设施,可按照线路进行普查。
3.4.6 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人防,地上场站设施等不在道路下方的市政基础设施,应依附于最近的道路普查单元,或单独建立普查单元。
3.4.7 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普查单元编号采用11位三段组合结构编号,由县市级行政区代码(6位)+ 特征码(1位)+流水号(4位)构成。第七位特征码用D、J、G、Q表示,“D” 表示道路普查单元,“J”表示街区普查单元,“G”表示轨道交通,“Q”表示其他普查单元;流水号不足4位的用前导“0”补齐。
XXXXXX X XXXX
流水号
特征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图3-1 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3.4.8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对应普查区域电子空间图中的一个普查单元编号,同时对应该普查单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别的普查信息表。
3.4.9 一个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附表B)中链接该普查单元道路下部涉及的所有类别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表(附表C、D、E、F、G、H)。
3.4.10 对已有可利用资料整理分析后,获取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内所有类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信息。信息缺失部分应通过现场调查进行补充。一个普查单元普查完成后,应形成完整的普查单元信息表。
3.4.11 通过资料调绘、现场踏勘、外业探测等方法完成普查单元内所有类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信息采集。
3.4.12 道路普查单元应充分利用道路红线、现有1:2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理信息数据,无数据或数据有误的应通过GNSS RTK、全站仪极坐标、无人机航拍等测绘方法测绘,相关测量要求参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3.4.13 相邻普查单元应进行接边处理,确保普查成果的完整性。
3.5.1 普查成果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3.5.2 普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外的目的。
3.5.3 普查成果形式应遵照本导则规定的要求执行。
3.5.4 成果应自下而上纵向汇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将通过调查、共享、分析计算等方式获取的本级普查数据与成果,以及下级部门汇交的数据与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3.5.5 普查成果包括质检确认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成果图件,普查报告等,其中数据库通过全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汇交。
3.5.6 通过数据共享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实地普查工作,全面获得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单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技术等信息,形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系列成果,最终形成全省统一的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
3.6.1 本次普查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资料调绘、现场测量、数据建库、三维建模、成果图编绘、平台建设、质量控制、成果验收与汇交。
3.6.2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应对本级市政设施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6.3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安全保密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各环节的单位、人员教育管理,加强技术创新应用,确保信息安全,应用高效。
3.6.4 各市县应明确统筹部门,统筹开展城市地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统筹开展市政管线与配套附属设施普查,统筹开展省、市、县三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确保普查成果的完整性、系统性和逻辑性。
3.6.5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应由省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区县级专题应用系统、行业监管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构成。
省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建设,其他系统各地可结合实际建设,不做统一要求。
3.6.6 建立切实有效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通过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测量、城市基础测绘等手段,宜以6个月为更新周期,1年为维护周期,确保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的时效性。
3.6.7 本次普查成果应建立省、市、县的三级长效监管机制,立足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高效安全运行和监督管理,依托各级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4.1城市道路信息普查
4.1.1 地上道路(普查单元)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地上道路(普查单元)信息表》(详见附录B 表B.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4)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5)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8)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9)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0)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1)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2) 监理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3) 管理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4) 养护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
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15)道路等级:可查询设计资料、规划文件等相关资料。其他内容包括:城市支路、内部道路、城市救灾生命线等。
(16) 设计时速:可向当地自然资源局咨询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规划文件等相关资料。
(17) 通车日期:可向管理单位咨询,精确至年。如无法查明时,以最近一次改扩建日期为准。
(18) 红线宽度:路段处红线宽度,不含交叉口渠化,分别填写最小值和最大值,红线宽度一致时两数值相同。当道路名称相同时,红线宽度不同,可将该道路进行分段调查。
(19) 抗震设防烈度:可根据设计文件查询项目场地抗震设防烈度。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20) 路幅形式:一幅路,无隔离带;两幅路,有1处隔离带;三幅路,
有2处隔离带;四幅路,有3处隔离带;其他,隔离带数量≥4。例:五幅路,有
4处隔离带。当道路名称相同时,路幅形式不同,可将该道路进行分段调查。
(21) 第一幅路宽度:为车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包括路缘石宽度)。当道路名称相同时,路面宽度不同,可将该道路进行分段调查。以东往西方向或南向北方向依次计为第一幅路,第二幅路,第三幅路,第四幅路,第五幅路等。
(22) 第二幅路宽度:见第(21)条。(23)第三幅路宽度:见第(21)条。(24)第四幅路宽度:见第(21)条。
(25)第五幅路宽度:见第(21)条。
(26)行驶方向:分为单向行驶和双向行驶。
(27)车道数:道路路段中允许机动车行驶的车道数,不含交叉口渠化的
车道数。例:两上两下,为双向行驶,车道数为4;一上两下,为双向行驶,车道数为3。
(28)道路总长(公里):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9)起点名称: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30)终点名称: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1)现状路边线坐标:通过测量方法获得。(32)沿线交叉口数量: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33)沿线立交口数量: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4)是否有公交专用道: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5)区域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简述: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a)滑坡土地段路基:滑坡是指在一定的地形地质条件下,由于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影响,山坡的不稳定土(岩)体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作整体、缓慢、间歇性的滑动变形现象。滑坡有时也具有急剧下滑现象。
b)崩塌地段路基:崩塌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c)岩堆地段路基:岩堆是陡峻山坡上岩体崩塌物质经重力搬运在山坡脚或平缓山坡上堆积的松散堆积体。
d)泥石流地段路基:泥石流是在地质不良、地形陡峻地区,由于暴雨径流、
融雪径流、冰川径流作用而爆发的一种时间短暂、来势猛烈、其前峰是一股浓浊粘稠且容重大的特殊洪流。能够短时间内对路基造成冲刷、淤埋、冲淤交替等危害。
e)岩溶地段路基:岩溶是石灰岩等可溶性岩层,在流水的长期溶解和剥蚀作用下,产生特殊的地貌形态和水文地质现象的统称。岩溶对地基的危害,一般为溶洞顶板坍塌引起的路基下沉和破坏;岩溶地面坍塌对路基稳定性的破坏;反复泉与间歇泉浸泡路基基底,引起路基沉陷、坍塌或冒浆;突然性的地下涌水冲毁路基等。
f)软土地段路基:以饱水的软弱粘土沉积为主的地区称为软土地区。软土包括饱水的软弱黏土和淤泥,在软土地基上修建公路时,容易产生路堤失稳或沉降过大等问题。
g)膨胀土地段路基:膨胀土系指土中含有较多的黏粒及其他亲水性较强的蒙脱石或伊利石等黏土矿物成分,且有遇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结构的黏质土。
h)红黏土与高液限土地区路基:红黏土是指碳酸盐类岩石经强烈化学风化后形成的高塑性黏土。高液限土,含水量高、容重轻、稳定性差、强度低,按常规的施工工艺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路基难压实。
i)盐渍土地区路基:盐渍土中氯盐、硫酸盐受水易溶解,可形成雨沟、洞穴、湿陷等病害,冬季冻胀、盐胀形成鼓包、开裂,夏季溶蚀、翻浆。
j)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凡是土温等于或低于0℃,且含有冰的土(石)称为冻土,这种状态三年或三年以上者,称为多年冻土。
k)风沙地区路基:风沙地区气候干燥,降雨小、温差大,冷热变化剧烈,风大沙多,土中易溶盐多,植被稀疏、低矮。
l)雪害地段路基:公路雪害有积雪和雪崩两种主要形式。积雪包括自然降雪和风吹雪,自然降雪一般不致对公路造成严重危害;风吹雪可阻段交通,埋没车辆。
m)涎流冰地段路基:涎流冰分山坡涎流冰和河谷涎流冰,主要分布在寒冷地区和高寒地区。山坡涎流冰由山坡或路基挖方边坡出露的地下水冻结形成;河谷涎流冰则是沿沟谷漫流的泉水和冻雪融水冻结形成。
n)采空区路基:采空区是由人为挖掘或者天然地质运动在地表下面产生的
“空洞”。
o)滨海路基:是指沿海道路路基。
p)水库地段路基:是指水库附近道路。
q)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基:季节冻土受季节性的影响,冬季冻结、夏季全部融化。夏天季节冻结层和季节融化层融化时,由于冰层及冰透镜体分布的不均匀,形成土层不均匀沉降是导致路基变形和破坏的重要原因。季节性冻土的冻胀性、融沉性等特性对路基影响重大。
r)黄土地区路基:黄土是一种以粉粒为主,多空隙,天然含水量小,呈黄
红色,含钙质的黏土。
(36)最近一次改造方式:分为大修、中修、改扩建和无。可通过咨询城管局、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获取相应信息。
(37)最近一次改造时间:可通过咨询城管局、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获取相应信息。如年代久远无法查询,按能收集到的大中修资料填写;改扩建项目,可填写改扩建建成的信息。
(38)路面结构: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9)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40)路面病害:此为严重隐患项目。路面病害分沥青混凝土路面病害和水泥混凝土地面病害,其中沥青混凝土路面病害包括:裂缝,脱皮,车辙、波浪,麻面,龟裂,松散,沉陷,坑槽和翻浆;水泥混凝土地面病害包括:表面裂缝,断板,坑洞,板底脱空,破碎,错台,破损,起皮,沉陷,拱起、隆起,填缝料损坏。路面病害可通过探地雷达等无损物探方法找到路面下方松散、坑洞、板底脱空等病害,通过GNSS RTK、全站仪极坐标等测量方法确定病害体的位置、数量、范围等。
(41)检查井下沉个数:检查井低于周边地面1厘米计为检查井下沉。
(42)井边路面损坏面积:通过GNSS RTK、全站仪极坐标等测量方法测量损坏区域轮廓并计算满级。
(43)道路两侧在施建筑用地: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写,如果有需注明数量。
(44)在施时间:指道路两侧在施建筑施工起止时间。(45)降水措施:指道路两侧在施建筑施工降水措施。
(46) 道路两侧既有重要场所信息:道路两侧既有重要场所信息包括加油站、学校、危险品仓库或其他,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写。
(47) 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灯杆、变压器、配电箱及其他,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写。
(48) 与河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铁路、干线管廊等平行交叉情况:按照现场普查实际情况填写。
(49) 备注:填写其他未注明事项。
4.1.2 地下道路(普查单元)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地上道路(普查单元)信息表》(详见附录B 表B.2)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4)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5)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7)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8)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9)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0)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1)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2) 监理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3) 养护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4) 管理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5) 路面宽度:可通过测量获取,并对照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是否有公交专用道: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7)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8)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测量的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9)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0) 起点结构顶板顶面高: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
竣工图纸对照。(21)终点结构顶板顶面高: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起点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终点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5)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道路等级:可查询设计资料、规划文件等相关资料。其他内容包括:城市支路、内部道路、城市救灾生命线等。
(27) 路幅形式:一幅路,单个涵洞通道;两幅路,有2个独立涵洞通道;
其他,3个或3个以上独立涵洞通道。当道路名称相同时,路幅形式不同,可将该道路进行分段调查。
(28) 路幅宽度:为车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包括路缘石宽度)。当道路名称相同时,路面宽度不同,可将该道路进行分段调查。
(29) 行驶方向:分为单向行驶和双向行驶。
(30) 车道数:道路路段中允许机动车行驶的车道数,不含交叉口渠化的
车道数。例:两上两下,为双向行驶,车道数为4;一上两下,为双向行驶,车道数为3。
(31) 红线宽度:路段处红线宽度,不含交叉口渠化,分别填写最小值和最大值,红线宽度一致时两数值相同。当道路名称相同时,红线宽度不同,可将该道路进行分段调查。
(32) 通车日期:可向管理单位咨询,精确至年。如无法查明时,以最近一次改扩建日期为准。
(33) 道路总长(公里):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4) 起点名称: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35)终点名称: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36)是否分段:如需分段填“是”,无需分段填“否”。
(37)分段数量:如分段,统计分段数量并填写。
(38)分段信息:分段情况描述。
(39)沿线是否有出入口: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40)沿线出入口数量: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41)区域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简述: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a)滑坡土地段路基:滑坡是指在一定的地形地质条件下,由于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影响,山坡的不稳定土(岩)体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作整体、缓慢、间歇性的滑动变形现象。滑坡有时也具有急剧下滑现象。
b)崩塌地段路基:崩塌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c)岩堆地段路基:岩堆是陡峻山坡上岩体崩塌物质经重力搬运在山坡脚或平缓山坡上堆积的松散堆积体。
d)泥石流地段路基:泥石流是在地质不良、地形陡峻地区,由于暴雨径流、
融雪径流、冰川径流作用而爆发的一种时间短暂、来势猛烈、其前峰是一股浓浊粘稠且容重大的特殊洪流。能够短时间内对路基造成冲刷、淤埋、冲淤交替等危害。
e)岩溶地段路基:岩溶是石灰岩等可溶性岩层,在流水的长期溶解和剥蚀作用下,产生特殊的地貌形态和水文地质现象的统称。岩溶对地基的危害,一般为溶洞顶板坍塌引起的路基下沉和破坏;岩溶地面坍塌对路基稳定性的破坏;反复泉与间歇泉浸泡路基基底,引起路基沉陷、坍塌或冒浆;突然性的地下涌水冲毁路基等。
f)软土地段路基:以饱水的软弱粘土沉积为主的地区称为软土地区。软土包括饱水的软弱黏土和淤泥,在软土地基上修建公路时,容易产生路堤失稳或沉降过大等问题。
g)膨胀土地段路基:膨胀土系指土中含有较多的黏粒及其他亲水性较强的蒙脱石或伊利石等黏土矿物成分,且有遇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点,是一种特殊结构的黏质土。
h)红黏土与高液限土地区路基:红黏土是指碳酸盐类岩石经强烈化学风化后形成的高塑性黏土。高液限土,含水量高、容重轻、稳定性差、强度低,按常规的施工工艺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路基难压实。
i)盐渍土地区路基:盐渍土中氯盐、硫酸盐受水易溶解,可形成雨沟、洞穴、湿陷等病害,冬季冻胀、盐胀形成鼓包、开裂,夏季溶蚀、翻浆。
j)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凡是土温等于或低于0℃,且含有冰的土(石)称为冻土,这种状态三年或三年以上者,称为多年冻土。
k)风沙地区路基:风沙地区气候干燥,降雨小、温差大,冷热变化剧烈,风大沙多,土中易溶盐多,植被稀疏、低矮。
l)雪害地段路基:公路雪害有积雪和雪崩两种主要形式。积雪包括自然降雪和风吹雪,自然降雪一般不致对公路造成严重危害;风吹雪可阻段交通,埋没车辆。
m)涎流冰地段路基:涎流冰分山坡涎流冰和河谷涎流冰,主要分布在寒冷地区和高寒地区。山坡涎流冰由山坡或路基挖方边坡出露的地下水冻结形成;河谷涎流冰则是沿沟谷漫流的泉水和冻雪融水冻结形成。
n)采空区路基:采空区是由人为挖掘或者天然地质运动在地表下面产生的
“空洞”。
o)滨海路基:是指沿海道路路基。
p)水库地段路基:是指水库附近道路。
q)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基:季节冻土受季节性的影响,冬季冻结、夏季全部融化。夏天季节冻结层和季节融化层融化时,由于冰层及冰透镜体分布的不均匀,形成土层不均匀沉降是导致路基变形和破坏的重要原因。季节性冻土的冻胀性、融沉性等特性对路基影响重大。
r)黄土地区路基:黄土是一种以粉粒为主,多空隙,天然含水量小,呈黄红色,含钙质的黏土。
(42) 是否发生大中修或改扩建:分为大修、中修、改扩建和无。可通过咨询城管局、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获取相应信息。
(43) 最近一次大中修或改扩建时间:可通过咨询城管局、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获取相应信息。如年代久远无法查询,按能收集到的大中修资料填写;改扩建项目,可填写改扩建建成的信息。
(44) 在施时间:指道路两侧在施建筑施工起止时间。(45)降水措施:指道路两侧在施建筑施工降水措施。
(46) 道路两侧既有重要场所信息:道路两侧既有重要场所信息包括加油站、学校、危险品仓库或其他,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写。
(47) 与河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铁路、干线管廊等平行交叉情况:按照现场普查实际情况填写。
(48) 有无道路两侧在施建筑用地: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填写,如果有需注明数量。
(49) 道路两侧在施建筑用地数量:通过现场调查统计在施建筑用地数量。
(50) 调查范围内地下道路设施:地下道路设施设施包括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或其他,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填写相应设施。
(51) 起点地面高程: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52)终点地面高程: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
(53)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54)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55)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56)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57)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58)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9)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60) 设计阶段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61) 现阶段抗震设防烈度: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62)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63)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64)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65)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66)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67) 路面隐患:此为严重隐患项目。路面隐患分为裂缝,破损和不均匀沉降。应通过测量方法确定病害体的位置、数量、范围等。
(68) 备注:填写其他未注明信息。
4.2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
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包括给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
流)、热力、燃气、电力(架空、供电、路灯等)、通信(架空、广播电视、电信、移动等)、工业管线和综合管廊等。
管线探查及测量完成后,将管线点的管理信息、一般性能等数据输入相应的管线点属性库,并将管线点坐标与管线点属性库相关联,生成1:500管线图及数据库。
管线图图幅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50cm×50cm分幅,也可依测区情况采用
非正规分幅。图幅尺寸过大时可酌情分幅。
4.2.1 给水(中水)管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给水(中水)管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管线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7)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给水、中水等。
(19) 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20) 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1) 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
(22) 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23)Y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4)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5)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6)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7)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阀门、手孔等。
(28)普查单位:据实填写。(29)监理单位:据实填写。(30)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1) 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2) 结构形式:填写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3) 井盖形状:填写圆形或方形。
(34)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5)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6)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49)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2 给水(中水)管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给水(中水)管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2)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18)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给水、中水等。(19)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0) 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1) 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材质:输配水管道主干管管材,分为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灰口铸
铁管、球墨铸铁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PVC管、PE管、其他,可咨询设施运
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从而填写内容。
(26)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管网压力: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流量: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1)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2)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算。
(33) 管道接口形式:管道接口形式分为焊接、承插口、螺纹、热熔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8)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1)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7)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48)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3 排水(雨水、污水、合流)管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排水(雨水、污水、合流)管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3)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政排水运营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等。
(19) 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 61 (20)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1)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
(22)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23)Y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4)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5)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6)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7)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出入水口等。
(28)普查单位:据实填写。(29)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30) 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1) 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2) 结构形式:填写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3) 井盖形状:填写圆形或方形。
(34)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5)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6)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41)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4 排水(雨水、污水、合流)管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排水(雨水、污水、合流)管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4)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排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等。
(19) 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20)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1) 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材质:输配水管道主干管管材,分为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灰口铸
铁管、球墨铸铁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PVC管、PE管、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管网压力: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流量: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1)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2)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算。
(33) 流向:用“0”和“1”表示。“0”表示起点流向终点;“1”表示终点流向起点。
(34) 管道接口形式:管道接口形式分为焊接、承插口、螺纹、热熔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43)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5 热力管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热力管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5)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热力、蒸汽等。
(19) 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 61)
(20) 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1) 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
(22) 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3) Y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4)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5) 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6) 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7) 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安全阀、调压装置等。
(28)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29) 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30) 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1) 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2) 结构形式: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3) 井盖形状:圆形或方形。
(34)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5)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
理单位。(36)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6 热力管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热力管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6)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暖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暖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热力、蒸汽等。(19)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0)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1)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
纸对照。(22)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材质:热力管道主干管管材,分为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灰口铸铁
管、球墨铸铁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PVC管、PE管、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管网压力: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流量: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1)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2)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算。
(33) 设计压力: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设计温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管道保温材料: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管道接口形式:管道接口形式分为焊接、承插口、螺纹、热熔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9)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0)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2)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3)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4)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7)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8)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50)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2)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7 燃气管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燃气管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7)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19)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 61
(20) 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1) 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
(22) 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3) Y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4)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5) 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6) 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7) 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安全阀、调压装置等。
(28)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29) 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30) 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1) 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2) 结构形式:填写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3) 井盖形状:填写圆形或方形。
(34)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5)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6)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8 燃气管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燃气管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8)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
气企业等等。(11)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燃气企业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
(19) 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0) 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1) 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材质:燃气管道主干管管材,分为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灰口铸铁
管、球墨铸铁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PVC管、PE管、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管网压力: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1)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算。
(32) 输送介质: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3) 管道接口形式:管道接口形式分为焊接、承插口、螺纹、热熔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8)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40)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1)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7)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8)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9 电力(架空、供电、路灯等)、通信(架空、广播电视、电信、移动等)管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电力(架空、供电、路灯等)、通信(架空、广播电视、电
信、移动等)管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9)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
(电信、通讯公司)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
(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电力、电力架空、路灯、广播电视、通信等。
(19) 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 61
(20) 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1) 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
(22) 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3) 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4)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5) 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6) 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7) 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安全阀、调压装置等。
(28)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29)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30)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31)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2) 结构形式:填写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3) 井盖形状:填写圆形或方形。
(34)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5)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6)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50)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10 电力(架空、供电、路灯等)、通信(架空、广播电视、电信、移动等)管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电力(架空、供电、路灯等)、通信(架空、广播电视、电信、移动等)管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10)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
(电信、通讯公司)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16)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电力、电力架空、路灯、广播电视、通信等。
(19) 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20)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1) 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材质:强弱电管线材质,分为铜、光纤、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0)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
算。
(31) 电缆型号: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电缆规格: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3) 电缆数量:通过外业调查获取。
(34) 电压值: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光缆型号: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光缆规格: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光缆数量:通过外业调查获取。
(38) 总孔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9) 已用孔数:通过外业调查获取。
(40)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1)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3)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4)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5)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6)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7)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8)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50)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1)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2)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53)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54)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5)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11 工业管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工业管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1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电力公司(电信、通讯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氢气、氧气、乙炔、乙烯等。
(19) 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 61
(20) 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1) 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
(22) 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3) Y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4)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5) 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6) 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7) 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安全阀、调压装置等。
(28)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29)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30) 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1) 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2) 结构形式:填写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3) 井盖形状:填写圆形或方形。
(34)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5)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6)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12 工业管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工业管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12)中项目,首先
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管道权属单位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管线子类:管线类型小类,如氢气、氧气、乙炔、乙烯等。
(19) 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20)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1) 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材质:工业管道管材,分为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灰口铸铁管、球
墨铸铁管、混凝土管、玻璃钢管、PVC管、PE管、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从而填写内容。
(26)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0)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算。
(31) 压力: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流体性质: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3) 管道接口形式:管道接口形式分为焊接、承插口、螺纹、热熔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34)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8)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1)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7)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48)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13 综合管廊点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综合管廊点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13)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符号代码:参阅《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CJJ 61
(19) 是否接边点:填写是、否。
(20) 接边点点号:对应接边处的物探点点号。(21)X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22)Y坐标:通过物探及测量方法获得。
(23)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24)管线点高程:通过物探方法获得。
(25)特征:指管线点特征,如:拐点、三通、四通等。
(26)附属物:附属物包括管线检查井、通风井、吊装孔等。
(27)普查单位:据实填写。(28)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29) 井底深度: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0) 井脖深:实地通过尺或测深杆量取。
(31) 结构形式:填写井室的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其他。
(32) 井盖形状:填写圆形或方形。
(33) 井盖尺寸:实地调查测量获得。圆形井盖填写井盖直径,如:500,方形井盖填写长×宽,如:200×200。
(34) 状态:管线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35)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8)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1)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7)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8)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2.14 综合管廊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综合管廊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C 表C.14)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码:即物探点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道路名称:填写实际道路名称。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9) 运营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10) 特许经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11) 建设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2) 权属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
(13) 设计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 勘察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5) 施工单位: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管廊公司等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6) 建成年月:填写管线建成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
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可赋值大概时间,例如:80年代,90年代。
并备注说明,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7) 开始使用年月:填写管线开始使用的年月,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竣工资料。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18) 起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19) 终点点号:同管点普查信息中“物探点号”。
(20) 起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1) 终点高程: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起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终点埋深:通过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材质:综合管廊材质一般为砼结构,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5) 埋设方式:敷设方式分为直埋和明装,直接埋于地下的管线属于直埋管线,架空管线和地下管廊中的管线均属于明装管线。
(26) 断面尺寸:断面为圆形的管道以管道公称直径表示;断面为矩形的管道以长×宽表示。单位均为毫米,具体数值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7) 明装管线外观检查:明装管线应沿线进行外观检查。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8) 状态:综合管廊状态分为在用、废弃、空管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29) 管网长度:根据物探和测量方法获得的管网平面图和管线数据库计算。
(30) 廊舱室数量: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测量的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2)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3)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通过测量的方法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4) 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5) 管廊内运行管线种类: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9) 基础形式:基础形式分为砂基,混凝土,支墩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0)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2)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3)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4)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7)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8)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50)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51)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2)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城市地下交通设施普查
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设施,人行地下通道,地下停车设施等。
地下交通设施平面图图幅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50cm×50cm分幅,也可依
测区情况采用非正规分幅。图幅尺寸过大时可酌情分幅。
4.3.1 轨道交通线路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线路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线路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7)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等。
(8)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等。
(9)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地铁公司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0)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地铁公司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1)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地铁公司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2)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地铁公司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3) 车站数量: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4) 线路长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5) 线路坐标串:线路中心线坐标串,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6)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2 轨道交通车站(最大范围线)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 轨道交通车站(最大范围线)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
D.2)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车站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车站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线路编号:车站所在轨道交通线路编号。
(6)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7)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8)车站类型:车站类型分为地下车站、地面车站、高架车站。
(9)运营性质:车站运营性质分为起点站、终点站、中间站、折返站、换乘站、衔接站。
(10) 起点里程: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11)终点里程: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2)车站长度: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3)出入口数量: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4)风亭数量: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5)地上层数: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16)地下层数: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7)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18)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9)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20)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21)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22)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23)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4)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5)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6)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7)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8)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9)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0)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2)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3)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4)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5)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4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5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3 轨道交通车站分层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 轨道交通车站分层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3)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车站分层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车站编号:车站分层对应的车站编号。。
(5) 车站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
(6) 所在地层: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地层。如:负一层,则填写“UD1”;负二层,则填写“UD2”;负一层夹层,则填写“UD1夹”。
(7) 地层高程:所在地层的标高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8) 地层层高:所在地下楼层的有代表性的层高,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9) 净空高:建筑设施所在地下楼层的净空高,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0)地层面积:通过测量方法获取。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比对。
(11)最大净空高:各层底板至顶板的高度最大值,通过测量方法获取。(12)最小净空高:各层底板至顶板的高度最小值,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3)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4)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5)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4 轨道交通出入口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出入口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4)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出入口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出入口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出入口地铁公司高程:出入口平均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6) 出入口类型:分为人行、车行、人车共用等。
(7) 出入口特征:分为楼梯式、斜坡式等。
(8) 车站编号:出入口对应的车站编号。。
(9) 车站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0)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11) 线路编号:对应车站所在轨道交通线路编号。
(12)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
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3) 中心点X坐标: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4) 中心点Y坐标: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5) 最小净高:出入口的最小净空高,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6) 最小净宽:出入口的最小净宽,通过测量方法获取。(17)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18)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9)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20)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21)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22)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23)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4)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5)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6)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7)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8)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9)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0)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3)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35)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6)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7)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1)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4)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5 轨道交通区间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区间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5)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区间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区间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线路编号:区间所在线路编号。
(6)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7) 区间类型:区间类型分为高架、地面、地下。(8)断面形式:区间断面形式性质分为矩形、圆形、拱形、U型、其他。
(9)起点里程: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0) 终点里程: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11)左线长度: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2)右线长度: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3)联络通道个数: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4)中间风井个数:通过外业测量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获取。
(1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1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7)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8)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9)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20)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21)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2)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3)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4)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5)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6)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7)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8)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0)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1)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2)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3)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7)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8)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9)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40)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1)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43)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6)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7)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8)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6 轨道交通停车场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停车场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6)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停车场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停车场名: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6)线路编号:停车场对应的线路编号。
(7)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8) 股道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9) 停车列位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0) 用地面积: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1)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12)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3)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4)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5)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16)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7)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8)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9)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0)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1)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2)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3)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4)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5)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6)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7)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8)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9)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3)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4)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5)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6)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7)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8)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39)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1)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2)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7 轨道交通车辆段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车辆段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7)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3)设施编号:即车辆段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车辆段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 线路编号:车辆段对应的线路编号。
(7)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8) 线路条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9) 出入线条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0) 铺轨长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1) 停车列位: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2) 用地面积:通过测量方法获得,并对照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3)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4)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5)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6)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7)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8)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9)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0)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1)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2)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
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23)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4)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5)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6)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7)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8)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9)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0)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1)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3)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5)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36)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
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7)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
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8)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1)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4)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6)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8 轨道交通主变电站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主变电站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8)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主变电站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主变电站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 线路编号:主变电站对应的编号。
(7)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8) 主变压器台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
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9)高压侧电压: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0) 低压侧电压: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1) 用地面积:通过测量方法获得,并对照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2)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3)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4)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5)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6)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7)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8)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9)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0)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1)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2)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3)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4)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5)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7)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8)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9)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30)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3)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4)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5)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6)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7)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8)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40)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1)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42)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3)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4)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5)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9 轨道交通控制中心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轨道交通控制中心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D 表D.9)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控制中心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控制中心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 线路编号:控制中心对应的线路编号。
(7) 线路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8) 用地面积:通过测量方法获得,并对照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9)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0)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1)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2)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3)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4)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5)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7)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
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18)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9)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0)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1)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2)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3)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6)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7)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8)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31)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2)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3)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4)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5)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6)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37)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8)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0)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10 人行地下通道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人行地下通道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E)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人行地下通道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人行地下通道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城管局、地铁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7)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9)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0)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1)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2)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3)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4)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5) 监理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养护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7) 管理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8)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9)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0)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1) 起终点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终点结构顶板顶面高程:同上条。(23)起点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终点顶板覆土厚度:同上条。
(25)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7)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8)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29)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0)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1)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2)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3)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4)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35)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6)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3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11 地下停车场信息普查普查内容为《地下停车场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F 表F.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即停车场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停车场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
建局、城管局、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9) 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0)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1)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2)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3)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4)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5)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7)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8)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9)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20) 监理单位:据实填写。
(21)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2) 地下层数:实地调查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3) 用地面积:通过测量获取,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6)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7)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8)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2)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3)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34)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6)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7)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38)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1)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12 地下停车场分层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地下停车场分层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F 表F.2)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停车场分层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停车场编号:停车场分层所在停车场编号。
(5)停车场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
建局、城管局、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6)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7)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9)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0) 所在地层:地下停车场所在地层。如:负一层,则填写“UD1”;负二层,则填写“UD2”;负一层夹层,则填写“UD1夹”。
(11) 地层高程:所在地层的标高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12)地层层高:所在地下楼层的有代表性的层高,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3) 净空高:建筑设施所在地下楼层的净空高,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4) 地层面积:通过测量方法获取。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比对。
(15) 最大净空高:各层底板至顶板的高度最大值,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6) 最小净空高:各层底板至顶板的高度最小值,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7)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8)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
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3.13 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F 表F.3)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停车场出入口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出入口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
建局、城管局、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7)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9) 出入口高程:出入口平均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0)出入口类型:分为人行、车行、人车共用等。
(11)出入口特征:分为楼梯式、斜坡式等。
(12)停车场编号:出入口对应的停车场编号。
(13)停车场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14)中心点X坐标:通过测量方法获取。(15)中心点Y坐标: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6) 最小净高:出入口的最小净空高,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7) 最小净宽:出入口的最小净宽,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8)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4城市地下其他工程普查
城市地下其他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地下河道、其他地下空间及废弃工程(包
括各种市政管线设施的废弃工程、明挖法施工方式存留地下的永久结构和其他不明废弃工程)等。人防工程的普查信息见人防普查信息表。地下河道的普查信息参照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
城市地下其他工程平面图图幅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50cm×50cm分幅,也
可依测区情况采用非正规分幅。图幅尺寸过大时可酌情分幅。
4.4.1 人防工程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人防工程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G 表G.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人防工程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人防工程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7)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8)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9)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0)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
(11)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
(12)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
(13)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4)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5)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7)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人防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8)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9)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0)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1)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22)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6) 抗力等级: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7) 防化级别: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8)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2)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3)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4)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6)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7)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38)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1)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4.2 废弃工程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废弃工程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G 表G.2)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废弃工程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废弃工程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道路名称:以地方地名管理部门的命名批复为准。
(6)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7)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8)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9) 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10)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2) 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3) 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4) 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5)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废弃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
位或查询相关资料。(17)设计报出时间:可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18)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19)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0)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1)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2)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4)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5)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6)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27)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28)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29)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30)回填情况:根据现状填写,已按照设计要求回填、已回填、回填情况不明,未回填。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2)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3)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34)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5)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6)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37)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8)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4.3 其他地下空间
普查内容为《表其他地下空间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G 表G.3)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即即其他地下空间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地下空间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6)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7)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9)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0)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
(11)运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2)特许经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13)建设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4) 权属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5) 设计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6) 勘察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7) 施工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8) 建成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19) 开始使用年月:可通过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0) 设计报出时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1) 地面高程:通过测量方法获取。
(22) 结构外轮廓尺寸:通过结构外轮廓坐标计算所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3)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4) 结构顶板顶面高程:结构顶板顶面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顶板顶面高程可根据实测顶板底面点高程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顶板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顶板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5) 结构顶板覆土厚度:通过测量所得地面高程与结构顶板顶面高程作差的方式获得,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26) 抗力等级: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
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27)防化级别: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8) 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闭合框架或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29) 注浆范围: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0) 地基情况:地基情况分为天然地基、人工处理地基和其他,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1) 设计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2) 现状地下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3) 地下水是否有腐蚀性: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并根据报告结论填写关键信息。
(34) 施工方式:施工方式分为暗挖、明挖+支护(支护形式)、明挖+放坡(放坡角度),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
(35)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6)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7)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
(38)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39) 地面活载设计标准: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0)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41)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2)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
(43)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地上市政配套设施普查
地上市政配套设施包括:给水厂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排水调蓄设施、燃气场站,电力厂站,桥梁等。
4.5.1 给水厂站设施普查表
普查内容为《给水厂站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1)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设施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
局、城管局、供水运营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 设施类别:给水厂站设施分为取水设施、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调压站。
(10)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12)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市政供水企业等。
(14) 结构形式:机修间、加药间等无地下室的生产用房填写地上式,半
埋于地下的水池填写半地下式,全埋于地下的水池填写地下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建(构)物外露部分是否存在钢筋外露、明显裂缝或其他不良的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17)是否有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18) 钢结构厂房:若发现钢结构厂房构件出现扭曲及变形,主刚架及螺
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19) 厂区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厂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厂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厂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20) 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2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2) 建(构)筑物总高度: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
(23)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4)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净水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5)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26)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28) 设计风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9) 设计雪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对于填写了钢结构的建筑物,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对于填写钢结构的建筑物,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30) 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3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或结构设计说明文件会对基础所在土层进行描述,可以查阅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
“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32) 取水型式: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水源为江河的填写江河,水源为湖泊、水库的填写湖库,水源为地下水的填写地下。
(33) 防洪标准: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水库取水构筑物防洪标准与大坝防洪标准一致填写“是”,不一致填写“否”。江河湖泊取水设施、净水厂设施、加压泵站防洪标准填写具体年数。水库取水构筑物防洪标准,低于大坝防洪标准;或填写“无法查明”,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34) 规模:单位为万m3/日,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35)工艺流程: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表格中的工艺类型。
(36) 清水池有效容积: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清水池有效容积数据。
(37) 泵房规模: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泵房规模数值。
(38) 供电电源: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供水设施的供电负荷以及有无备用发电机。供电负荷信息缺失“无法查明”的,此项为轻微隐患。
(3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2 污水处理厂设施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污水处理厂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2)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设施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
局、城管局、排水运营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 设施类别:污水处理厂。
(10)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12)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
(14) 结构形式:机修间、加药间等无地下室的生产用房填写地上式,半埋于地下的水池填写半地下式,全埋于地下的水池填写地下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建(构)物外露部分是否存在钢筋外露、明显裂缝或其他不良的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7) 是否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
(18) 钢结构厂房:若发现钢结构厂房构件出现扭曲及变形,主刚架及螺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9) 厂区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厂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厂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厂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20) 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2) 建(构)筑物总高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
(23)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4)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25)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6)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9) 设计风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30) 设计雪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3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2) 防洪标准: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并填写具体年数。
(33) 污水设计处理规模: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污水处理厂规模数值。
(34) 纳污面积: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5) 沉砂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
门相关资料和图纸。(36)沉淀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7) 生化处理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8) 深度处理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9) 消毒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0) 应急药剂投加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1) 污泥设计处理规模: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2) 污泥处理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3) 污泥处置工艺: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4) 尾水排放标准::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5) 进水在线监测指标: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46) 出水在线监测指标: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
(47) 供电负荷: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8) 备用发电机: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3 排水泵站设施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排水泵站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3)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设施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
局、城管局、市政污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 设施类别:排水泵站。
(10)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12)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
(14) 结构形式:无地下室的填写地上式,半埋于地下的填写半地下式,全埋于地下的填写地下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建(构)物外露部分是否存在钢筋外露、明显裂缝或其他不良的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7) 是否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
(18) 钢结构厂房:若发现钢结构厂房构件出现扭曲及变形,主刚架及螺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9) 设施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厂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厂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厂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20) 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2) 建(构)筑物总高度: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
(23)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4)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5)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6)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8) 设计风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9) 设计雪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30)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3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2) 防洪标准: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并填写具体年数。
(33) 最大流量: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最大流量。
(34) 泵站装机总功率: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泵站装机总功率。
(35) 装机台数: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装机台数。
(36) 蓄水池容量: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蓄水池容量。
(37) 服务面积: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服务面积。
(38) 泵站性质: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表格中的泵站性质。
(39) 供电负荷: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供水设施的供电负荷。
(40) 备用发电机: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有无备用发电机。
(41)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4 排水调蓄池设施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排水调蓄池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4)中项目,
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设施名称: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
局、城管局、市政污水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 设施类别:排水调蓄池。
(10)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12)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水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市政污水企业等。
(14) 结构形式:无地下室的填写地上式,半埋于地下的水池填写半地下式,全埋于地下的水池填写地下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建(构)物外露部分是否存在钢筋外露、明显裂缝或其他不良的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7) 是否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
(18) 钢结构厂房:若发现钢结构厂房构件出现扭曲及变形,主刚架及螺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9) 设施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厂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厂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厂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20)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2) 建(构)筑物总高度: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
(23)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4)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5)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6)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8)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9)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0) 设置目的: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1) 调蓄容积: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2) 汇水面积: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3) 是否设置提升泵站: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4) 提升泵站装机功率: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5) 提升泵流量: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6) 是否设置处理设施: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7) 处理规模: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8) 冲洗方式:现场咨询或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
(39) 供电负荷: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0) 备用发电机: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41)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5 燃气厂站设施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燃气厂站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5)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设施名称: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所确定的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
局、住建局、城管局、城镇燃气企业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 设施类别:燃气厂站设施类别分为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加气站。
(10)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城镇燃气企业等。
(12) 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城镇燃气企业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住建局、城管局、城镇燃气企业等。
(14) 供气形式:根据场站类别分别填写对应供气形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站内设施设备是否存在较大锈蚀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保养良好”。
(17) 储气设施完整性检查:检查站内设施设备是否完整。
(18) 是否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
(19) 钢结构建(构)筑物:若发现燃气场站内钢结构出现扭曲及变形,主钢架及螺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20) 设施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场站分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场站分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场站分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21) 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2)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3) 建(构)筑物总高度: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
(24)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5)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6)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8)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9) 是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30)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1) 规模:对应场站根据单位对应的数值填写,可在咨询主管部门或权属(运维)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2) 消防水池容积:可咨询主管部门或权属(运维)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消防水池有效容积数据。
(33) 供电负荷: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供水设施的供电负荷。
(34) 备用发电机:可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有无备用发电机。
(35)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6 发电厂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发电厂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6)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设施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 设施类别:发电厂。
(10)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1)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2) 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4) 结构形式:,无地下室的填写地上式,半埋于地下的填写半地下式,全埋于地下的填写地下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建(构)物外露部分是否存在钢筋外露、明显裂缝或其他不良的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7) 是否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
(18) 钢结构建(构)筑物:若发现燃气场站内钢结构出现扭曲及变形,主钢架及螺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9) 设施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场站分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场站分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场站分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20) 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2) 建(构)筑物总高度: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
(23) 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4)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净水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5)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26)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28) 设计风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9) 设计雪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对于填写了钢结构的建筑物,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对于未填写钢结构的建筑物,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30) 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3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或结构设计说明文件会对基础所在土层进行描述,可以查阅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
“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32) 防洪标准: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33) 发电厂装机容量:发电厂装机容量单位为MW,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4) 发电机组台数: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5) 发电厂类型: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填写表格中的类型。
(36)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7 变电站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变电站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7)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设施名称: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5)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道路名称:填写所在实际道路名称。
(9)设施类别:变电站。
(10)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11)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2) 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3) 建成年月:以竣工年月为准,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4) 结构形式:无地下室的填写地上式,半埋于地下的填写半地下式,全埋于地下的填写地下式。
(15) 结构外轮廓坐标:结构顶板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并与相关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纸对照。
(16) 外观检查:检查建(构)物外露部分是否存在钢筋外露、明显裂缝或其他不良的情况,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7) 是否明显沉降:检查建(构)筑物周围是否出现肉眼可见的建筑物沉降、倾斜等情况。
(18) 钢结构建(构)筑物:若发现燃气场站内钢结构出现扭曲及变形,主钢架及螺栓出现明显锈蚀状况,填写对应内容。若无以上情况,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19) 设施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靠近山体的场站分区存在山体滑坡、崩落隐患;靠近河道、低洼地带修建的场站分区存在洪水冲刷隐患;修建于边坡上的场站分区存在边坡垮塌的隐患;若无以上隐患,可填写“无明显异常”。
(20) 是否处于地质采空区:调查周边是否存在煤矿、铁矿、油井等可能导致地质采空区的安全隐患。如内业调查阶段在地勘报告中无对地质采空区的描述,且外业调查也无法明确了解周边情况,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22) 建(构)筑物总高度: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结构顶的
高度。对地下式构筑物,不必填写高度。(23)设计使用年限: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
计使用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4) 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破坏后果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净水厂建、构筑物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5) 抗震设防烈度: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抗震设防烈度共分6、7、8、9四个等级。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26) 抗震设防类别: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抗震
设防类别共分四类,对应关系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适度设防类——丁类。应注意其对应关系,例如:某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中标明本工程为“标准设防类”,调查表中应填写“丙类”。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
(27) 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查阅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
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28) 设计风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29) 设计雪荷载:查阅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对于填写了钢结构的建筑物,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对于未填写钢结构的建筑物,此项为一般隐患项目。
(30) 否存在不良地质: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地勘文件中会对是否有不良地质进行描述,不良地质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震液化、湿陷性黄土等。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31) 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查阅设计文件(地勘文件、结构设计说明文件)。地勘文件或结构设计说明文件会对基础所在土层进行描述,可以查阅是否处于浅部砂层中。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可填写
“无法查明”,并注明原因。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32) 防洪标准:通过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设计资料获取,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33) 额定电压:发电厂装机容量单位为MW,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4) 额定电流: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5) 容量: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6) 线路电压: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7) 线路回数: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8) 变电站类型:可在现场咨询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
(39) 备注:如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或因年代久远无设计文件,不具备物探和测量条件的在此部分说明。
4.5.8 桥梁设施信息普查
普查内容为《桥梁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录H 表H.8)中项目,首先进行内业电脑端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
(1) 普查单元编号: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2) 普查日期:填写该普查单元普查完成时间。
(3) 设施编号:参照7.0.4设施编号规则。
(4) 桥梁名称:以地方地名管理部门的命名批复为准。如果一座桥梁有多
个地名名称,则多个地名名称均须填写,并用“,”分隔。例如和平东桥与和平西桥,虽然有两个地名名称,但在结构上属于一座桥梁,因此在填写桥梁地名名称时应填为“和平东桥,和平西桥”。
(5) 市州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6) 区县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7) 街道乡镇名称:按照实际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8) 设计名称(曾用名):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注的桥梁名称为准。
(9) 起点所在道路(线路)名称:桥梁起点所在道路(线路)名称,以市政道路命名为准。桥梁两端未连接道路应填“无”。
(10) 终点所在道路(线路)名称:桥梁终点所在道路(线路)名称,以市政道路命名为准。桥梁两端未连接道路应填“无”。
(11) 所在道路(线路)等级:桥梁起点与终点所在道路等级不一致时,
应填写高等级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等级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各级红线宽度控制:快速路不小于40m,主干道30-40m,次干道25-40m,支路
12-25m。
a)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快速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100km/h。
b)主干路: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c)次干路: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30-50km/h。
d)支路: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20-40km/h。
(12) 桥梁类别:桥梁按跨径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涵洞(如表4-5所示)。
a)特大桥:多孔跨径总长>1000m,单孔跨径>150m;
b)大桥:100m≤多孔跨径总长≤1000m,40≤m单孔跨径≤150m;
c)中桥:30m<多孔跨径总长<100m,20≤单孔跨径<40m;
d)小桥:8m≤多孔跨径总长≤30m,5≤单孔跨径<20m;
e)涵洞:单孔跨<5m。
表4-5桥梁和涵洞跨径分类
序号 | 桥梁分类 | 多孔跨径总长L1 (m) | 单孔跨径总长L2 (m) |
1 | 特大桥 | L1>1000 | L2>150 |
2 | 大桥 | 100≤L1≤1000 | 40≤L2≤150 |
3 | 中桥 | 30<L1<100 | 20≤L2<40 |
4 | 小桥 | 8≤L1≤30 | 5≤L2<20 |
5 | 涵洞 | - | L2<5 |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注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 注3: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注4: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注5: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涵洞以净跨径为准。 |
参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中相关规定。
(13) 普查单位:据实填写。
(14) 政府主管部门: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
(15) 运维管理单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
司等。桥梁的管理单位,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的桥梁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路的桥梁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16) 设计单位:现状桥梁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可通过咨询当地
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或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应填写原桥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如进行过维修、改造,需填写离本次调查最近组织该桥建设、设计等单位。
(17) 建成日期:现状桥梁竣工时间或者通车运行时间,例如:1990-01-15。
(18) 改建日期:桥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造建设的日期,可以改变桥梁外形、特点、性质或作用。例如:1990-01-15,没有改建过的桥梁,改建日期填
“未改建”。
(19) 跨越类别:此项指标应根据桥梁实际跨越的地物类型,比如:道路、
河流、湖泊、铁路、隧道、管线、其他等。当跨越多种地物类型时,可填写多个。(20)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建成年代比较早的桥梁,设计时未考虑使用年限;即便是近些年建成的桥梁,也很难保证桥梁能达到桥梁设计的使用年限。桥梁调查的重点是现状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根据技术状况等级确定桥梁完好程度。
一般情况下小桥设计使用年限30年,中桥、重要小桥设计使用年限50年,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设计使用年限100年。
重要桥梁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21) 抗震设防烈度:桥梁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参考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中相关规定(如表4-6所示)。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表 4-6设计抗震烈度等级
序号 | 等级 |
1 | 抗震烈度6度以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05) |
2 | 抗震烈度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05) |
3 | 抗震烈度7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10、0.15) |
4 | 抗震烈度8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20、0.30) |
5 | 抗震烈度9度级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0.40) |
(22) 功能类型:一般分为主线桥、匝道桥、跨河桥、高架桥。
a)主线桥:位于道路主要行车方向上的桥梁,跨越物一般为:道路、铁路和其他等;如图所示,图中有多座桥梁,其中桥梁A在道路主线上,因此桥梁A 为主线桥。以黑色表示的其他桥梁均不在任何一条道路的主线上,这些桥梁就不是主线桥(如图4-1所示)。
图 4-1 主线桥
b)匝道桥:互通式立体交叉上下各层道路之间供转弯车辆行驶的连接道。每条匝道实现一种转向功能。如图4-2所示,以匝道A为例,它实现的是由道路2 右转向进入道路1的转向功能。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设计图上一条匝道可能是分段设计的,在本次调查中,必须遵循一条完整的匝道是从一条路连接另外一条路的原则。对于在设计图上分为几段的匝道,调查时要注意填写完整的信息。
图 4-2 匝道桥
匝道内所包含的桥梁,匝道桥跨越物一般为:道路、铁路和其他等;一条匝道可以包含一座或多座桥梁。如图4-3所示匝道A上有两座匝道桥,分别为匝道桥1和匝道桥2。
图 4-3匝道桥
c)跨河桥:跨越河流的桥梁(如图4-4所示)。
图 4-4 跨河桥
d)高架桥:是指受地面因素影响,无法在原地面修建桥(路),而设计的
桥梁(如图4-5所示),主要出现在城市道路中的桥梁,以及跨越深沟峡谷代替高路堤的桥梁,由高支撑的塔或支柱支撑。采用这种桥可以疏散交通密度,提高运输效率。
图 4-5 高架桥
(23) 最高水位: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24) 最高水位日期: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或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和图纸获取信息。
(25) 设计洪水频率:设计采用的等于或大于某一强度的洪水出现一次的平均时间间隔为洪水重现期,其倒数为洪水频率。如设计洪水频率:三百年一遇(1/300),百年一遇(1/100),五十年一遇(1/50),二十五年一遇
(1/25)。
(26) 桥面净宽:桥面净宽是指桥面行车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净宽度。
单位:m,并保留2位小数。
(27) 养护类别:
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要求,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宜分为5类: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单孔跨径大于100m的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28) 建设费用:建设费用为项目总投资,已竣工项目以工程决算为准,未竣工项目填写批复概算。无法查明时,根据当地现阶段建设指标进行估算填写。单位采用人民币:万元。
(29) 桥梁总宽:桥梁横断面上,从桥梁一侧边缘到另一侧边缘的最大垂
直距离。当桥梁的宽度发生变化时,则填写区间值并用“~”分隔。单位:m,并保留2位小数。
(30) 桥梁总长:桥梁总长应查询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档案资料,且结
合现场调查桥跨布置未改变时,填写资料数据即可;对于缺少档案资料的桥梁,可通过下列方法计算桥梁总长。桥梁总长单位:m,并保留2位小数。
a)对于有桥台的桥梁是指桥梁两端桥台的侧墙或者八字墙后端点间沿桥梁走向的最大长度。
b)对于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沿桥梁走向的最大长度。
(31) 桥梁面积:桥梁平面投影的面积。桥梁面积=桥梁总长×桥梁总宽。
单位:㎡,并保留2位小数。
(32) 桥边线坐标:通过测量方法获得。
(33) 防护类型: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要求,
桥梁护栏和栏杆分为梁柱式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组合式护栏(如图 4-6所示)。
梁柱式护栏示意图 钢筋混凝土护栏示意图
组合式护栏示意图
图 4-6 防护类型示意图
(34) 防护等级: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要求,
桥梁护栏防护等级分为二级~八级。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防护等级为准。
在查询不到防护等级的情况下,填写“无法查明”。
(35) 伸缩缝类型:桥梁伸缩装置按伸缩结构分为模数式伸缩缝、梳齿板式伸缩缝、无缝式伸缩缝、其他等。(如图4-7所示)。
模数式伸缩缝 梳形钢板伸缩缝
无缝式伸缩缝
图 4-7伸缩缝类型示意图
(36) 支座类型:桥梁常见支座类型可分为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支座、球型支座、其他等。(如图4-8所示)。
板式橡胶支座 盆式橡胶支座
球型支座
图4-8 支座类型示意图
(37) 抗震设施:填写时应填写抗震设施类型,常见抗震设施类型包括抗震锚栓、抗震连杆、抗震挡块、阻尼器、抗震销座、抗震台等。
(38) 挡土墙类型: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要求,挡
土墙按类型填写,可分为重力式、半重力式、石笼式、悬臂式、扶壁式、锚杆、锚定板、加筋土、桩板式。
(39) 其他设施:填写本信息表中为涉及的桥梁相关设施资料,如隔音屏
障、排水系统、人行道、照明装置、监测装置、护坡锥坡。(40)穿越情况及附挂管线:穿越情况为地下隧道下穿既有桥梁,包括交通隧道、水工隧道、市政隧道。其中:
a)交通隧道:包括铁路隧道、公路隧道、水底隧道、地下铁道、人行地道。
b)水工隧道:包括引水隧道,尾水隧道,导流隧道(泄洪隧道),排沙隧道。
c)市政隧道:包括给水隧道、污水隧道、管路隧道、线路隧道等。
d)附挂管线包括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缆、通信电缆等。
(41) 档案资料:包括桥梁设计资料(竣工图资料,维修加固设计资料),
桥梁检测资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报表,城市桥梁资料卡、设施量年报表,定期检测报告,特殊检测报告),桥梁咨询报告等。
(42) 桥梁检测类别:桥梁检测一般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调查最近一次的检测结果,无桥梁检测结果,填写“未检测”。
a)经常性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査。
b)定期检测: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测,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结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c)特殊检测: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
(43) 加固、维修部位:桥梁加固、维修部位一般分为桥面系及附属设施、
上部结构、下部结构。调查最近一次“桥梁主要构件”加固、改造、维修使桥梁承载形式及能力改变、抗震能力改变、附属设施改变等加固、维修部位,桥梁日常保养及小修等不做记录。
(44) 技术状况等级:桥梁分为城市桥梁和公路桥梁,桥梁技术状况评定
等级根据桥梁类别分为: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Ⅱ~Ⅴ类的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分为A~E共5个等级;公路桥梁完好状态分为
1类~5类共5个等级。此项为严重隐患项目。
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 ,桥梁检测报告对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评定的等级。
a)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分为2个等级:
合格级—桥梁结构完好或结构构件有损伤,但不影响桥梁安全,应进行保养、小修。
不合格级—桥梁结构构件损伤,影响结构安全,应立即修复。
b)Ⅱ~Ⅴ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分为五个等级:
A级—完好状态,BCI范围[90,100],应进行日常保养。
B级—良好状态,BCI范围[80,90),应进行保养小修。
C级—合格状态,BCI范围[66,80),应进行针对性小修或中修工程。
D级—不合格状态,BCI范围[50,66),应检测后进行中修或大修工程。
E级—危险状态,BCI范围[0,50),应检测评估后进行大修工程、加固或改扩建工程。
c)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桥梁检测报告对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评定的等级。
1类—Dr范围[95,100],全新状态,功能完好;
2类—Dr范围[80,95),有轻微缺损,对桥梁使用功能无影响; 3类—Dr范围[60,80),有中等缺损,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4类—Dr范围[40,60),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5类—Dr范围[0,40),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桥梁处于危险状态。
(45) 评定日期:最新桥梁定期检测报告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日期。例如:2018-01-15。
(46) 桥区不良地质:桥梁不良地质体较多,且类型不一,主要有大型节
理及卸荷缝隙(L)、岩溶(Y)、危岩体(W)、崩塌堆积体(B)及塌落体(T)等。详细查明桥区范围内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其组合特征;主要通过历史资料调查、桥梁设计(竣工)资料调查及专业地质勘察结果进行填写。
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47) 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通过收集地质历史灾害资料,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规范和群测群防体系等资料,采用高分辨卫星、航空遥感、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根据《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
(1:50000)》(DZ/T 0261-2014)进行填写。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48) 是否有过强风后损伤:通过资料调查或走访明确桥梁是否因为强风引起的各类损伤,对大跨度的缆索承重桥梁及强风高发地区应进行详尽调查。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49) 是否存在冲刷或冰凌:基础结构的冲刷病害是当今桥梁结构功能失效、丧失其安全性能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桥梁墩台冲刷应包括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三部分。冰凌灾害是封冻河流解冻时,形成的冰凌对桥梁下部结构的冲击作用较大,容易引发桥梁事故。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通过资料调查及现场勘查确定桥梁是否存在冲刷或冰凌情况产生。
(50) 是否有超限车辆通行情况:重型货车超载超限乱象丛生,导致桥梁
坍塌事故频发,严重影响桥梁安全,车辆超载主要有三种情况,1)、桥梁现实通行车流量超过早期设计最大通行流量;2)、旧桥施工工艺及荷载标准较低,现况桥梁不满足实际使用情况。3)、车辆的违规运输。前两种主要是设计荷载变化及交通量的增加导致,第三种是车辆使用者违法超载运营导致,现阶段主要超载现场已第一及第三种为主。通过现场调查结合桥梁资料核查进行确定填写。此项为轻微隐患。
(51) 是否经过抗倾覆评价:通过调查明确该地区桥梁是否进行过抗倾覆评价工作。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52) 是否存在车船物撞击风险:通过调查桥梁以往资料,确定是否发生过车辆、船舶或其他物体撞击桥梁事件。通过现场调查确定是否存在车船物撞击风险,如桥下通航情况、通航船舶情况、水流情况、冰冻化冻情况、桥下车辆通行情况、主梁是否存在剐蹭痕迹、桥梁位置情况、是否设置限高标志等情况。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53) 最严重的耐久性环境作用:不同的环境对桥梁的影响各不相同,对桥梁不利的环境分为五类,碳化锈蚀环境、风沙磨蚀环境、严寒冻融环境、氯盐环境、化学侵蚀环境、盐类结晶环境。在同一地点可能出现多种不利环境,通过调查分析明确其中最不利的环境作用。如无特殊病害,填写“碳化锈蚀环境”。保护层混凝土碳化引起钢筋锈蚀属于一般环境。此项为轻微隐患项目。
(54) 桥桥梁单项控制指标:通过现场调查检测,明确桥梁是否存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中规定的桥梁单项控制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a)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各类型桥梁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将桥梁技术状况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级桥或D级桥:
——预应力梁产生受力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限值。
——拱桥的拱脚处产生水平位移或无铰拱拱脚产生较大的转动。
——钢结构节点板及连接铆钉、螺栓损坏数量在20%以上,钢箱梁开焊,钢结构主要构件有严重扭曲、变形、开焊,锈蚀削弱截面面积10%以上。
——墩、台、桩基出现结构性断裂缝,或裂缝有开合现象,倾斜、位移、沉降变形危及桥梁安全时。
——关键部位混凝土出现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现象。
——结构永久变形大于设计规范值。 ——结构刚度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
——支座错位、变形、破损严重或缺失,已失去正常支承功能。
——基底冲刷面积达20%以上。
——当通过桥梁验算检测,承载能力下降达25%以上。 ——人行道栏杆累计残缺长度大于20%或单处大于2m。
——上部结构有落梁和脱空趋势或梁、板断裂。
——预应力钢筋锚头严重锈蚀失效。
——钢-混凝土组合梁、桥面板发生纵向开裂,支座和梁端区域发生滑移或
开裂;斜拉桥拉索、锚具损伤;悬索桥钢索、锚具损伤;系杆拱桥钢丝、吊杆和锚具损伤。
——其他各种对桥梁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部件损坏。
b)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各类桥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整座桥应评为5类桥:
——上部结构有落梁,或有梁、板断裂现象。
——梁式桥上部承重构件控制截面出现全截面开裂,或组合结构上部承重构件结合面开裂贯通,造成截面组合作用严重降低。
——梁式桥上部承重构件有严重的异常位移,存在失稳现象。
——结构出现明显的永久变形,变形大于规范值。 ——关键部位混凝土出现压碎或杆件失稳倾向,或桥面板出现严重塌陷。
——拱式桥拱脚出现严重错台、位移、造成拱顶挠度大于限值,或拱圈严重变形。
——圬工拱桥拱圈大范围砌体断裂,脱落现象严重。
——腹拱、侧墙、立墙或立柱产生破坏造成桥面板严重塌落。
——系杆或吊杆出现严重锈蚀或断裂现象。
——悬索桥主缆或多根吊索出现严重锈蚀、断丝。
——斜拉桥拉索钢丝出现严重锈蚀、断丝,主梁出现严重变形。
——扩大基础冲刷深度大于设计值,冲空面积达20%以上。
——桥墩(桥台或基础)不稳定,出现严重滑动、下沉、位移、倾斜等现象。
——悬索桥、斜拉桥索塔基础出现严重沉降或位移,或悬索桥锚碇有水平位移或沉降。
桥梁单项控制指标应根据最近一次检测或巡查结论中明确的相关结果,如果未进行相关工作填写“未进行”,检测或巡查资料中未涉及“桥梁单项控制指标”中情况,填写“不涉及”。
(55)备注:对于缺少档案资料的桥梁,无档案资料的桥梁,桥梁调查可以采取实地量测的方法进行。调查内容确实无据可查,可填写“无法查明”。据《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0〕8 号)附录中规定,道路构造物及附属设施中桥墩墩结构不可公开,车行桥及人行桥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坡度及桥梁结构不可公开。为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要素的空间位置精度保密要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本次不对上述桥梁信息进行普查工作。
5.0.1 资料调绘阶段应包括资料搜集、评估和利用等步骤。
5.0.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前,应全面搜集、分类和整理普查区范围内现有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及有关的普查区资料,依据所在普查单元,完成资料信息搜集,建立已有资料目录,为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做准备。
5.0.3 基层普查组获取市政基础设施基本数据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途径:
(1) 市政设施所在地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
(2)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 市政设施所在地既有管理系统;
(4) 通过市政设施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原建造五方(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获得市政设施的竣工图纸,在市政设施、结构设计说明中获取市政设施的相关调查信息;
(5) 由地方测绘部门提供的地图测绘数据获取。
5.0.4 应通过文件通知、开展实地现场调研等形式,搜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及竣工等资料成果,应搜集的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
(1) 自然资源管理等部门现有的1:500、1:2000比例尺数字地形图及控制点成果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及平面图)、断面图、施工图等,以及相应的技术说明资料;
(3)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资料;
(4) 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及技术说明;
(5) 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已建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涉及地下空间的数据资料;
(6)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各种规划成果;
(7) 已有各种物探方法试验资料、探测误差统计、开挖验证资料及项目验收资料等;
(8) 其它有助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有关资料。
5.0.5 各市县通过全省统一下发的“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利用搜集到的各项收据,开展数据调绘,进行数据格式转换、数据清理整合、数据标准化制作、数据比对分析、现场踏勘、数据上图和审核确认等相关工作,形成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现状一张网,建立县(市、区)内所有普查区域的已有数据资源电子台账,存放并记录已有数据资料情况,为普查费用估算,普查进度预估及普查资料利用提供依据。
5.0.6 既有数据应由权属单位对数据进行专业评估,由具备资质的测绘质检部门进行精度评估,既有数据需通过现势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评估后方可应用到普查工作中。
5.0.7 地下管线数据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可在补充相应属性信息后直接利用。
(1)在5年内(不包含)进行过管线更新;
(2)通过权属单位确权;
(3)通过和专业质检机构鉴定。
5.0.8 各地实施单位应基于最小成本法合理利用既有数据。
5.0.9 地下管线可直接采用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成果,地下管线有竣工测量成果的,对成果进行评估和检核后可直接利用。
5.0.10 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有竣工测量成果的,对成果进行评估和检核后可直接利用。
5.0.11 充分利用现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已有资料不完整等情况,应进行现状调绘方式补充,形成完整统一的普查成果。
5.0.1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应进行数字化存档。纸质资料进行扫描形成数字影像,工程平面图、纵横平面图等图件应进行数字化。
5.0.13 在资料搜集和准备阶段应尽可能多地搜集整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资料和已有成果数据。
5.0.14 由于不同数据资料中,数据可能存在重复,也可能存在缺失。为了保证对已有数据成果的最大化利用,应先判断各类数据成果的质量,最优化确定数据利用的来源。
5.0.15 已有数据资料的利用优先级判断方法:
根据数据的完成时间判断:一般将数据采集的时间较晚(现势性最好)的作为最终的数据来源资料;
根据资料的类型判断:各类地下市政设施数据库>竣工数据>设计数据>管理数据>其他数据。
5.0.16 应根据调绘资料在普查单元(道路)中心线加注:管线类型、管线属性、管线根数等,为现场踏勘做准备。
5.0.17 应根据调绘资料利用全省下发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标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其他工程及地上配套设施的概略位置,并注明设施的类别和权属,为现场踏勘做准备。
5.0.18 应在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收集的资料分类整理的基础上,编绘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底图。
6.1.1 现场踏勘时,根据资料调绘成果对普查单元范围内道路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核实。流程如下:
(1) 核实调绘图中明显点与实地的一致性;
(2) 进行基本信息核实、修改、补充、完善、拍照,经确认无误后上传;
(3) 调查范围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
(4) 摸清测区地物,地貌、交通、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
(5) 拟定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
6.1.2 探测实施时,根据现场踏勘阶段指定的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划分测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作业安全、成果归档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实施探测的实体工作包括:接收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校验和方法试验、指定探测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指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点位测量与数据处理、内外业衔接、数据建库、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图纸编绘、技术总结报告编写。
6.1.3 探测实施应完成验证和修正普查信息表,探测安全隐患区域,为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提供技术依据。
6.1.4 现场测量的基础数据要准确、完整且格式符合普查要求,市政设施普查工作结束前转往下一市政设施普查前,普查小组应进行初步普查数据完整性及合规性自查。
6.1.5 每个普查区域结束后,再利用内业软件在电脑端进行核查。对于存疑的数据资料,应二次现场普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
6.1.6 普查中获得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6.1.7 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导则,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6.2.1 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控制测量包括: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
6.2.2 控制测量应在湖北省城市基础控制网下进行,视需要可越级布设,其作
业流程、仪器选择、主要技术指标及成果资料整理按照《城市测量规范》
CJJ/T8及其他现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
6.2.3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等方法,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水准测量、高程导线(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
6.2.4 地面控制测量
(1) 地面控制测量前应进行实地踏勘并了解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及竖井的位置和内部情况,根据踏勘情况制定控制测量方案,合理选择施测等级。
(2) 地面平面控制点应成组布设,每处地下空间点数不宜少于3个,每个
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地面高程控制点点数不应少于2个。邻近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或可传导至地下的竖井等联系处应布设地面控制点。
(3) 地面控制点应尽量选在易于长期保存的位置并做好固定标志,以备后期复测或检查使用。所有地面控制点均应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
6.2.5 联系测量
(1) 应通过联系测量将地上控制点的坐标、方位角及高程传递到地下,保证地面与地下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保持一致。
(2) 联系测量方法应根据现场踏勘了解的现场情况及作业条件选择。利用
通视条件较好的出入口车行道、人行道或斜井等通道进行联系测量时,可采用导线测量直接传递;利用竖井、通风口等通道进行联系测量时,可采用联系三角形测量、投点定向测量或陀螺经纬仪铅垂仪组合测量等方法。
(3) 高程联系测量可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当通过竖井传递
高程时,可采用悬挂钢尺法;当通过楼梯、车道或斜井等其他通道传递高程时,可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或水准测量方法。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方法时,可在进行导线测量直接传递时同步进行。
(4) 当采用高程导线测量或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高程联系测量时,应按地下
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实施高程导线测量或水准测量作业,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 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规定。
6.2.6 地下控制测量
(1) 通过联系测量传递到地下的坐标、方位、高程应作为地下控制测量的起算数据。
(2) 当地下空间范围大、连通性好时,可分区布设导线。
(3) 导线可根据地下空间的布局及范围布设成结点网、闭合导线、附合导
线或支导线。地下导线可附合于地上导线,地下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由等级导线点起始的导线附合次数应不大于3次。
(4) 地下空间有出入口的,地下导线宜经由出入口布设,也可通过联系测
量方式进行地下导线的定向测量。对于地下空间有两个出入口的,应布设成附合导线;有一出入口一竖井的,可布设成一端定向的导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竖井的,应采用两井定向的办法布设成无定向导线。对于小型地下空间且附近仅有一个出入口的,可布设成支导线。
(5) 地下导线测量中,导线边长可以适当缩短,但导线边数不宜超过15 条。
超过时应提高测角精度,采用上一等级的技术指标施测,且成果精度指标
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当地下导线或支导线超长时,宜在导线中间或支导线2/3处采用陀螺经纬仪加测方位角。
(6) 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全站仪导线测量方法进行。
(7)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和高程导线测量方法。
6.3.1 城市道路测量内容主要包括:道路边线、人行道侧石线、铺面材料分界线、绿化用地等相关信息的平面和高程。
6.3.2 城市桥梁测量内容主要包括:桥墩、桥面及其附属设施等。
6.3.3 城市道路及桥梁特征点的平面位置可采用航测方法、GNSS RTK方法或极坐标方法测定。部分施测困难的碎部点可采用自由设站、钢尺或聚脂尺实地丈量图解法进行施测(精确量至厘米)。
6.3.4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高程可采用GNSS精化高程、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6.3.5 道路铺面材料改变处应测量其分界线。
6.3.6 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
6.3.7 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设施,应测算其净空高度。
6.4.1 城市地下管线探查
(1)地下管线探查时,应测定各种管线的起讫点、分支点、交叉点、转折
点、变材点、变坡点、变径点、上杆、下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及各种窨井中心的坐标、高程、管径、管偏,管顶或管底高程及管线材质等。
(2)各类地下管线的专用窨井,出露地表的点(段)及与管线相连的附属
物、建(构)筑物等均为明显管线点。对测区内规定探查范围所包括的各管类所有明显点都要进行调查。埋深量测要采用检验合格的钢卷尺和量杆读数至厘米。
(3)管线探测原则:从已知到未知,从简单到复杂,方法有效、快速、轻
便,复杂条件下采用综合方法。由于各类地下管线的材质不同,其所具有的地球物理特征各有差异,对各类地下管线探测时,根据探测方法试验结果,采用最佳的工作方法确保探测精度。
(4)对非金属管线探测时,根据现场条件、管径的大小及被探测管线与周
围介质的差异等特性,可综合采用示踪电磁法、探地雷达断面扫描探测及钎探、开挖验证等方法。
(5)拖拉管施工的管线其埋设特点是在顶管工作井附近埋深最浅,深度渐
变,在顶管段中心位置埋深最大。根据此特点,在拖拉管沿线尽可能多地探测深度和平面位置。未穿线的拖拉管管线,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进行穿线探测。
(6)排水管道在常规开井调查不能探查清楚时,宜采用QV潜望镜及CCTV排
水检测系统,观察管道内部连接情况,量测边框尺寸及管径;宜采用爬行机器人深入管道腹部,结合导向仪系统精确定位隐蔽管线点;宜利用声呐系统获取高水位下边框尺寸及管道管径。
6.4.2 城市地下管线测量
(1)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可采用GNSS RTK法和极坐标法(定向宜用长边,
测距长度不大于150m),亦可将管线点与图根导线点一起测量,但其编号应以管线点编号为准。
(2)管线点高程测量可采用直接水准测量、极坐标三角高程测量或用GNSS
RTK方法直接测得。
6.4.3 综合管廊测量
(1) 综合管廊测绘包括综合管廊本体测绘、入廊管线测绘。
(2) 综合管廊控制测量除符合第6.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平面坐标、方位及高程可利用综合管廊两端的地面控制点通过支导线方式传递到综合管廊内,当传递边长短、俯仰角大时,应增加观测测回数;
b)综合管廊内可布设无定向导线,导线应测定左右角并至少各测1个测回,边长应往返观测。
(3) 综合管廊本体测绘应测定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特征,测绘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综合管廊两端、坡度或走向变化处的内壁角点坐标和高程、横断面形状
与尺寸、底部中线位置及高程;当具备测绘条件时,可测绘其外壁角点的坐标、高程等;
b)综合管廊各个舱室的位置、内底高程及形状、尺寸;
c)综合管廊检修井(人孔)、转折点、变坡点的位置及内底高程; d)地面出入口、通风口、投料口等附属设施的位置及高程。
(4) 综合管廊本体的测绘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全站仪、水准仪、激光扫描仪或钢尺等进行测绘;
b)底部中线点位置及高程测绘的间隔宜为50m左右;
c)当综合管廊内与地面测定的为同一设施时,可利用内外相对位置关系检查综合管廊内位置测定的准确性;
d)综合管廊结构主体测绘宜在综合管廊建造阶段进行。现状测绘时,可做必要的核查或补测。
(5) 入廊管线的测绘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入廊管线测绘可通过量测管线与综合管廊内壁的相对位置关系来进行,量测时可使用钢尺、投点尺等工具;
b)电力、通信等安放在综合管廊两侧墙壁上并利用托架固定的管线,应量测其相对于综合管廊内底的高度,并调查电缆尺寸、电缆条数以及走向等; c)给水、热力等安放在固定墩上的管线,应量测相对于综合管廊内底的高度及控制阀等管点设施的位置,并调查管线的管径、材质、走向等。
6.5.1 地下交通设施测需采集的空间信息主要包括:
(1)各层轮廓面特征线、各层高程、各层层高、各层净空高;
(2)各出入口的中心点位置、高程、高度、宽度;
(3)通风井、采光井、竖井等其他附属设施的中心点位置;
(4)与地下空间相连通的地上建筑室内地坪高程。
6.5.2 地下交通设施内(外)轮廓及特征点的平面位置采用极坐标法或交会法测定。对实地无法施测的特征点,可利用资料进行补充并在成果中予以明确标注。
6.5.3 地下交通设施的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6.5.4 对于外轮廓点无法直接测量的情况下,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采用实测数据求得,在外墙厚度可视处如出入口、通风口处,应量测墙体厚度进行核实。
6.5.5 除地下停车场外的其他地下交通设施测绘还应包括道路中线测绘、路幅宽度量测、隧道内应急通道等附属设施测绘。
6.5.6 地下交通设施以结构顶板作为起点和终点,其余对空出露部分不作为地下通道。需实测内部车行道起点、最低点和终点的地坪高程和净空高,长距离地下通道以100m为间距内插施测地坪高和净空高。
6.5.7 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地道)以结构顶板作为起点和终点,其余对出露部分作为出入口表示。实测人行通道底面的地坪高和净空高。
6.6.1 地下其他工程设施底板高程、层高、净空高、细部点三维坐标等均应实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口、入口、出口、通道等主要设施应测注几何断面各特征点坐标和顶、底板高程;通道转弯或变化处,应加测特征点的坐标和高程;
(2) 地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测注几何断面各特征点坐标和高程值;
(3) 地下墙体、挡墙、桩基础、筏板基础、条形基础、箱型基础、柱下扩展基础等隐蔽性工程几何尺寸可通过收集设计、施工等相关资料获得;
(4) 墙体厚度可以建构筑物内墙与外墙的特征点坐标差确定,并和施工图
墙体厚度对比验证。无法确定时,可按照施工图的设计值处理,并在成果中说
明。
6.6.2 地下其他工程轮廓面采集应以外墙轮廓面为主。各层轮廓面特征线可通过测定其起点、终点、拐点、折点、交叉点和其他特征点来进行。当目标发生转折或呈曲线状时,应以能表示其真实形态为原则加密测定特征点。
6.6.3 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或交会法采集特征点平面位置,采用极坐标法时,测距边不宜大于150m,采用交会法时,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当现场空间狭小或作业困难时,可采用几何作图法采集。
6.6.4 可采用水准测量或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法采集特征点高程。当高程传递困难时,可采用净空高叠加顶板厚度的方法采集。
6.6.5 外轮廓点坐标可根据实测内角点坐标采用外推法确定,外推时墙体厚度可实测或利用施工图资料获得。若无法获得墙体厚度,应实测内角点坐标绘制地下空间内墙轮廓面,并标注为内墙。
6.6.6 地下基础设施室内高度采用手持激光测距仪或钢尺对室内净高进行采集,每个高度测量要素点分别观测、采集记录三次,取平均值。内业计算出防空地下室室内地坪高及净高。
6.6.7 具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包含入地下空间轮廓面。
6.6.8 对于有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或市政工程测量等工程资料可利用的地下工程,应对其边长、层高进行全面检测,当检测数据符合精度要求时,可直接利用工程资料数据。如实地发现地下空间轮廓面与资料数据不一致或检测超限时,应予以新测。
6.6.9 对于无工程资料但有施工图的地下空间,如通过实地对照各层轮廓面形状与施工图一致,且施工图标注尺寸经检测符合精度要求时,可利用施工图资料绘制其各层轮廓面,通过施测不少于3个地下空间主角点的方式进行空间定位。
6.6.10 对于无资料利用且联系测量施测困难的地下空间,可先在地下实测各层轮廓面,并采集地上建筑及地下空间共同的支撑柱或承重墙等同名地物点坐标进行套测实现空间定位,套测使用的同名地物点不得少于3个且应分布均匀。
6.6.11 对于无工程资料利用且拒绝或无法测量的地下市政设施,其轮廓面暂按地上建筑轮廓面示意绘制或通过资料调绘,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6.7.1 地上市政配套设施的各类建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6.7.2 房屋轮廓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
6.7.3 架空管线及管廊应测量悬高,入地点,高程,电杆,通讯杆,铁塔,基础位置等。
6.7.4 架空管廊应测定完整测量管廊框架、基础,管廊内管线坐标、高程、管径及属性。
6.7.5 地上市政配套设施的测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CJJ/T8) 的技术规定。
7.0.1 数据建库前应先对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包括资料整理、图形转换及分层、构面处理、属性赋值及数据检查等。
7.0.2 数据检查包含:数据完整性检查、逻辑一致性检查和数据表征质量检查等。
7.0.3 数据库中各设施类别及设施代码参见附录A,数据库表结构参见附录B、C、
D、E、F、G、H、I。
7.0.4 设施编号规则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采用18至23位三段组合结构编号,前11位为普查单元编号,中间为3至8位设施代码(参见附录A),后8位为流水号。其中,管线点设施编号(物探点号)按照此规则进行编号,管线设施编号(管段编号)由管线起终点编号组合表示,编号方式为“起点点号-终点点号”。
XXXXXXXXXXX XX…X XXXXXXXX
流水号
设施代码普查单元编号
图7-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编号规则
7.0.5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采用*.GDB格式,以矢量数据集存储,文件名称按“普查区域(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命名,图层名称与设施代码一致(附件A)。GDB格式模板可通过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下载。
7.0.6 建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的同时应建立普查区域级元数据,元数据采用*.GDB格式。文件命名为“普查区域名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元数据”。元数据包含普查区域名称、项目类型、成果类型、普查项目管理单位、数据库建设单位、数据建库日期、数据格式、密级、普查单元数、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检查评价单位及数据质量检查评价日期等。普查区域级元数据的要求按照附录I执行。GDB格式模板可通过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下载。
7.0.7 各市、县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坐标系统为
CGCS2000大地坐标系,坐标单位为经纬度),通过5G无线专网实时上传至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市、县可通过分配的账号和权限进行数据的浏览和查询。
7.0.8 各市、县应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本次普查完成以后,应通过普查
(修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和各行业数据汇交等方式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并上传至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8.1.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三维模型可分为道路桥梁模型、地下工程管线模型、地下交通设施模型、地下其他工程模型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三维模型可根据各地具体实际情况开展,宜利用普查成果、已有BIM或通过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激光扫描等方法建立。
8.1.2 三维模型数据应准确反映对象的空间相对位置并完整地表达对象主要特征,对模型的不同部分应能予以识别。模型可根据需要通过采用不同的精细度。
各类模型的精细度及其要求由技术设计确定。模型数据应简洁,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拓扑关系应满足逻辑一致性要求。
8.1.3 三维模型数据宜采用分层、分区、分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组织,属性数据宜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存储。
8.1.4 三维模型数据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完整采集所需要素,并准确表达各要素之间的聚合关系;
(2)数据应有良好的现势性;
(3)纹理分辨率、尺寸、色彩、色调等应符合技术设计的规定;(4)属性编码、框架结构和属性内容等应符合技术设计的规定;
(5)各建模单元接边应正确、合理,数据格式及纹理数据命名应统一、规范。
8.2.1 三维模型数据应由几何数据、纹理信息和属性信息等组成,直接采用普查数据参数化手段建模时,不需要制作纹理信息。
8.2.2 采用激光扫描或数字近景摄影测量等技术建立三维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反映真实环境情况,数据应全面、直观;
(2)应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合理控制数据冗余度;
(3)有效消除数据噪声;
(4)多站测量数据的拼接作业应便捷准确,数据覆盖率和完整性应能表达
被测对象的几何形状及其各要素关系。
8.2.3 三维要素模型宜根据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数据成果制作,模型的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属性等应与依据的普查数据保持一致。应根据普查成果确定模型表达的尺度、特征形状表达的尺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含的要素应全面完整,不应有遗漏或冗余;
(2)模型空间尺寸应准确;
(3)无漏缝、重面和废点。
8.2.4 三维模型的可视效果可通过三维实景影像或给模型表面赋予的材质或纹理来表现。
8.2.5 通过三维实景影像表现三维模型可视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反映真实环境情况,影像数据应全面、直观;影像应拼接无缝,过渡自然,并符合人眼的观测体验,视点的切换和过渡应平滑;
(2) 三维实景影像应能记录可见物的空间属性信息,应能提取立体影像中目标地物参数的坐标值和几何尺寸等基础数据;
(3) 影像采集点的地理空间位置和成像时间应严格对应。
8.2.6 实地采集纹理数据时,应合理确定纹理图像的分辨率、尺寸、颜色和匹配精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纹理数据可分为标准纹理与人工纹理;标准纹理宜将纹理预先编辑与
处理,存储于纹理库中;人工纹理可通过从影像、激光扫描、视频信息中提取对象的各面影像;
(2) 具有相似结构的模型可建立标准的模型库;
(3) 应真实反映物体表面的颜色、质地、形状和图案等,同一区域同种类物体纹理应协调一致;
(4) 应进行纠正处理,减少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的变形,并消除眩光和阴影;
(5) 图像应色调协调、自然真实;(6)图像应拼接无缝,过渡自然。
9.1.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图应在数据建库工作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采用合适的软件进行数字制图。
9.1.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成果图命名为“xx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平面图”,以相对应的地形图为基础背景图。
9.1.3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成果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
9.1.4 测量成果图图幅一般采用50cm×50cm分幅,也可依测区情况采用非正规分幅。图幅尺寸过大时可酌情分幅,分幅图保持适当重叠,重叠建筑栋号或建筑名称必须清晰标注,并在首图幅中绘制接合表。相互间有规划控制要求的建
(构)筑物尽可能分在同一图幅。
9.1.5 对测量数据的处理,可增删和修改测点的编码、属性和信息排序等,但不得修改测量数据。
9.1.6 成果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分层的方法和图层的命名应采用统一的图层编码格式。
9.1.7 成果图分幅时应对图幅边缘数据进行检查、编辑。接边误差应满足《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9.2.1 城市道路和桥梁的表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技术规定。
9.2.2 城市道路和桥梁的符号、线型和汉字应符合线型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
例尺地图图式 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基本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
9.2.3 城市道路和桥梁作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背景底图时,可用浅灰色表示。
9.2.4 道路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
9.3.1 地下管线图应由数据库直接成图并加以整饰,其内容、表达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3.2 地下管线图包括特征点坐标、附属物、高程注记、属性注记等。
9.3.3 综合管廊测绘成果主要包括特征点成果表、平面图、横断面图等。
9.4.1 地下交通设施应测绘并通过平面图表示下列内容:
(1) 道路位置信息,包括车行道、辅路、隔离带、人行道、附属交通标志、地下管线检修井、隧道及附属设施、涵洞及附属设施等;
(2) 特征线信息,包括道路、隧道等交通设施中线等;
(3) 注记信息,包括道路名称,道路起点、终点、转折点、曲线要素点、交叉点等重要特征点设计坐标及实测坐标,纵断面对应点的高程,竣工道路路面材料,隧道名称,隧道(涵洞)的底面高程、净空高度或矢径高度、长度、
底面宽度,隧道(涵洞)进出口的坐标值等。
9.4.2 道路纵断面图应测绘并表达实测路面中心线的高程及有关注记信息。
9.4.3 道路横断面图应测绘并表示下列内容:
(1)位置信息,包括行车道、隔离带、人行道及附属的隧道、涵洞等;
(2)注记信息,包括行车道、隔离带、人行道的宽度,各特征点高程以及
路基边坡坡度,隧道、涵洞的底面高程和净空高度,断面位置等。
9.4.4 地下交通设施测绘成果主要包括特征点成果表、地下交通设施平面图、综合图和纵横断面图等。
9.4.5 在编制城市地下交通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建筑成果图时,应结合施工设计图,绘制的建(构)筑物外轮廓线。
9.5.1 地下建筑物测绘成果主要包括特征点成果表、平面图(含分层平面图)、综合图等。
9.5.2 地下建筑物平面图宜表示下列内容:
(1) 建筑物平面布局,包括建筑物主体轮廓线,建筑物地下室轮廓线和内部分界线,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建筑物的配套设施等;
(2) 建设场地及周边位置信息,包括车行道入口位置,各种管线进出口位置,道路起终点、交叉点、转折点位置,周边相关建筑物位置等;
(3) 高程信息,包括室内地坪、室外地坪和地下室出入口高程,车行道出入口高程,配套管线进出口高程,道路起终点、交叉点、转折点高程等;
(4) 注记信息,包括建筑物名称及功能,建筑物特征点坐标、结构层数、
主体高度,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尺寸,道路名称等。
9.5.3 地下建筑设施成果图采用分层设色方式突出表示地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除地下建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地形要素均采用灰色表示,RGB值:
102,102,102。
9.5.4 成果图中地下空间的最外轮廓线用3mm实线表示,各分层轮廓线用2mm虚线表示。按照层次由浅到深的顺序,地下各层轮廓面用不同透明度渐变表示,越深的地下空间层次其透明度越低,具体要求如下表:
表9-1 地下层次和透明度关系表
设施名称 | 图像表示 | 层次 | 透明度 |
城市地下其他工程 | ...... | 地下1层 | 90 |
地下2层 | 80 | ||
地下3层 | 70 | ||
地下4层 | 60 | ||
地下5层 | 50 | ||
...... | ...... |
9.5.5 成果图应在轮廓面中适当位置标注垂直投影层数,标注规则为层次连续区域按“最上层—最下层”表示,如图1中“地1—地3”表示从该投影区域地下空间包含负一、负二、负三层;层数跳跃区域按“地层数A,地层数B”表示,如图1 “地1,地3”表示该投影区域地下空间仅包含负一、负三层,无负二层。
图9-1 层数标注示意图
9.6.1 地上市政配套设施应明确绘制其占地范围线。
9.6.2 市政设施的建、构筑物除注明结构材料、层次外,还应注明相应的单位名称,应注记正确地名、路名等地理信息。
9.6.3 地物,地貌要素的表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技术规定。
9.6.4 符号库、线型库和汉字库应符合线型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基本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的规定。
10平台建设
10.1.1 省住建厅牵头统建全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主要包括资料调绘、数据汇集、综合管理、日常调度等功能板块。建立安全可靠的平台软硬件和网络运行环境,包括云服务器、云存储、云专线和5G无线专网、云安全设备等,根据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平台数据和应用安全,各市、县应通过5G无线专网访问信息平台,进行普查数据汇交和数据查阅。本次普查完成后,通过信息平台开展全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的动态维护管理工作。
10.1.2 在全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各市、县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管理工作需求,扩展搭建市、区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在横向上实现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的对接,实现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市级及以下平台宜由市级统筹,各区(县)可将上级平台作为本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支撑,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独立建设,但要与上级平台进行衔接,并实现数据共享,其中涉及地理信息平台宜采用国产化主流GIS平台。
10.2.1 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及隐患数据的采集、检查、入库和更新等功能。
10.2.2 建立涵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城市市政设施基础数据、隐患数据、典型案例数据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综合数据库,促进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10.2.3 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地下空间隐患一张图等二三维应用。
10.2.4 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监测预警功能应用,提升政府监管、权属单位运维保障能力。
10.2.5 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立可感知、实时动态、虚实交互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数字孪生及融合应用。
10.3.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描述城市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结构物、设施空间及属性特征,包括地形要素数据及各类相关数据等,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
(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还应包括行政区划、道路、铁路、水系、居民地、地名地址信息等数据。
10.3.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
(1) 地下管线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矢量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信 息,并遵循相应的图例表示。
(2) 综合管廊、人行地下通道与人防工程数据应包含结构外轮廓尺寸形态、平面分布坐标、断面类型、顶板覆土厚度、运行管线种类、抗力等级等内容。
(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铁路数据应包含结构外轮廓尺寸形态、平面分布坐标、覆土厚度、结构形式、设施类型等内容。
(4) 城市地下道路数据应包含结构外轮廓尺寸形态、平面分布坐标、路幅形式、路面宽度等内容。
10.3.3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三维模型
(1) 地上地下一体化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与其相关的地形、地上设施三维模型数据;由模型几何数据、纹理数据、属性数据组成。
(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模内容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内容保持一致,包括道路模型、地下工程管线设施三维模型、地下交通设施三维模型、地下其他工程三维模型。
(3) 地形三维模型由数字高程模型叠加数字影像图构成。
(4) 地上设施三维模型建模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桥梁、高架路等人工结构物、设施,建模范围宜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模范围保持一致,也可只建立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连接的地上设施三维模型。
(5) 已建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则应通过共享或接入的方式获
取上述一类或多类三维模型数据。
10.4.1 基本功能
(1) 应具有二三维地理信息基础管理功能,实现地下基础设施位置、内部
结构、附属设施等对象的浏览、查询、统计、漫游等功能,提供人机交互界面;
(2) 应具有净距分析、碰撞分析、纵横剖面分析等功能,宜具有覆土分析、
三维立体分析、规划适宜性评估、事故处理分析、开挖分析等GIS分析功能,支持成图导出功能;
(3) 应具有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地下基础设施隐患一张图、地下基础设施监测一张图等应用。
10.4.2 扩展功能。
(1) 实时监控:宜接入视频及传感器等实时监控数据,提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整体情况的实时状态监控工具,实现实时监控数据查看、历史数据查询、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2) 模拟仿真:宜实现不同情形下的应急模拟,提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风险防控模型,为可能出现的隐患事故提供应急预案,为发生隐患事故后提供应急处置协助等功能。
(3) 监测预警:宜提供安全状态监测预警功能,接入传感器数据等,监测
地下管线、地下通道等的压力、形态、使用情况等数据,提供超限状态的预警、预警参数设置、预警日志查询、预警分析等功能,实现隐患的预警功能。宜拓展道路土体病害监测预警功能。
(4) CIM+应用:宜结合城市CIM平台,开展地下基础设施CIM+应用,具备
三维模型展示、 BIM 模型动态加载、IoT 数据实时接入等服务,实现分层加载、旋转、漫游、缩放等功能。
10.4.3 动态更新及信息共享
(1) 针对地下基础设施竣工测量数据、定期修补测等数据,应提供数据更新导入功能,支持单条数据更新和批量导入更新。
(2) 在满足信息安全保密前提下,实现与规划、建设和运营部门或单位间
的信息共享,提供数据发布服务。
10.5.1 平台建设应基于政府信息化云平台的软硬件运行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应使用安全可信的国产或开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中间件、信息安全设备等。
10.5.2 平台至少应配备稳定成熟的地理信息系统基础软件、数据库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和常用的工具软件,其性能指标和数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软件情况确定。
10.5.3 平台应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等国家相关标准,利用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技术,实现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11质量控制
11.0.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和“一级验收”制度。
其中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前,普查成果及数据库需经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平台建设成果宜经信息系统测评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测试报告。
11.0.2 各级普查工作组负责对本区域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抽样实地调查校核。
11.0.3 完整性审核主要包括与市政设施调查表格要求项目比对,以及与调查区域市政设施名录比对,保证所调查区域的市政设施无遗漏,所调查市政设施的调查数据不缺项。
11.0.4 调查登记、数据核查、数据汇总等各环节实行严格把关核查。核查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并二次核查,直至达到规定的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11.0.5 普查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
11.0.6 普查实施过程中投入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校,测量设备应委托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计量检测并处在检定有效期内。
12成果验收与汇交
12.1.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验收主要包括过程验收和成果验收。过程验收是指普查单位自查、监管单位查验、权属单位核验、第三方单位监理检查;成果验收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将普查成果及数据库提交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市(县)级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普查概述、普查成果、效益评价等。成果检查比例和质量评定依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
收》(GB/T 24356)。市、县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市(州)主管部门验收。
市(州)验收合格后向省住建厅申请省级验收。
12.1.2 普查成果验收应在资料调绘、现场测量、数据建库、三维建模、成果图编绘等工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任务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成果验收应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批准的设计书、本导则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成果验收及组织形式可视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时应按照验收要求准备下列材料:
(1)工作依据文件;
(2)工程凭证资料;
(3)探测记录;
(4)质量检查报告;
(5)成果资料;
(6)技术总结。
12.1.3 普查成果验收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验收目的;(2)验收组织;
(3)验收时间及地点;
(4)成果质量达到的水平等概述;
(5)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6)验收结论;
(7)验收成员签名表。
12.2.1 普查成果验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或者合同向委托方提交全部最终成果。
12.2.2 各市、县应将验收合格的普查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交到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12.2.3 通过验收后的普查成果需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时,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成果的规范性、数据的标准性进行检查。
12.2.4 普查成果通过验收后,按电子和纸质资料的形式提交和归档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测绘成果数据资料。成果移交时应列出资料清单或目录,逐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提交成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作依据文件:任务书或合同、技术设计书;
(2) 工作凭证资料:所有利用的资料,坐标和高程的起算数据文件,仪器检验、校准记录;
(3) 探测原始记录:外业草图,记录表格、控制点和市政设施观测记录和
计算资料、各种检查和验证记录及权属单位审图记录等;(4)作业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及精度统计表、质量评价表;
(5) 成果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各项普查图、市政设施数据库、控制点成果,及有关技术文档;
(6) 技术总结;
(7) 监理报告;
(8) 验收报告。
12.2.5 平台建设通过验收后,按电子和纸质资料形式提交和归档平台建设相关成果资料。成果移交时应列出资料清单或目录,逐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提交成果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合同;
(2)需求规格说明书;
(3)技术设计书;
(4)系统测试报告;(5)系统部署文档;
(6)用户手册
(7)试运行报告;
(8)总结报告;(9)验收意见;
(10)软件安装包;
(11)数据库;
(12)其他资料。
序号 | 设施大类 | 设施中类 | 设施小类 | 设施代码 (图层名称) | 几何类型 |
1 | 道路设施 (DL) | 地上道路 (DL_DS) | 地上道路(普查单元) | DLDSLN | 面 |
2 | 地下道路 (DL_DX) | 地下道路(普查单元) | DLDXLN | 面 | |
3 | 管线设施 (GX) | 给水 (GX_JS) | 给水管点 | JSP | 点 |
4 | 给水管段 | JSL | 线 | ||
5 | 排水 (GX_PS) | 排水管点 | PSP | 点 | |
6 | 排水管段 | PSL | 线 | ||
7 | 电力 (GX_DL) | 电力管点 | DLP | 点 | |
8 | 电力管线 | DLL | 线 | ||
9 | 通信 (GX_TX) | 通信管点 | TXP | 点 | |
10 | 通信管线 | TXL | 线 | ||
11 | 燃气 (GX_RQ) | 燃气管点 | RQP | 点 | |
12 | 燃气管段 | RQL | 线 | ||
13 | 热力 (GX_RL) | 热力管点 | RLP | 点 | |
14 | 热力管段 | RLL | 线 | ||
15 | 工业 (GX_GY) | 工业管点 | GYP | 点 | |
16 | 工业管段 | GYL | 线 | ||
17 | 综合管廊 (GX_ZH) | 综合管廊点 | ZHP | 点 | |
18 | 综合管廊面 | ZHM | 面 | ||
19 | 地下交通设施(JT) | 轨道交通设施 (JT_DT) | 轨道交通线路 | DTXL | 线 |
20 | 轨道交通车站 | DTCZ | 面 | ||
21 | 轨道交通车站分层 | DTCZFZ | 面 | ||
22 | 轨道交通出入口 | DTCRK | 点 | ||
23 | 轨道交通区间 | DTQZ | 面 | ||
24 | 轨道交通停车场 | DTTCC | 面 | ||
25 | 轨道交通车辆段 | DTCLD | 面 | ||
26 | 轨道交通主变电站 | DTZBDZ | 面 | ||
27 | 轨道交通控制中心 | DTKZZX | 面 | ||
28 | 人行地下通道 (JT_RX) | 人行地下通道 | DXTD | 面 | |
29 | 地下停车设施 (JT_TC) | 地下停车场 | DXTCC | 面 | |
30 | 地下停车场分层 | DXTCCFZ | 面 | ||
31 | 地下停车场出入口 | DXTCCCRK | 点 | ||
32 | 地下其他工程(QT) | 人防工程 (QT_RF) | 人防工程 | RFGC | 面 |
33 | 地下河道 (QT_HD) | 地下河道 | DXHD | 面 | |
34 | 废弃工程 | 废弃工程 | FQGC | 面 |
序号 | 设施大类 | 设施中类 | 设施小类 | 设施代码 (图层名称) | 几何类型 |
(QT_FQ) | |||||
35 | 其他地下空间 (QT_DXKJ) | 其他地下空间 | QTDXKJ | 面 | |
36 | 地上配套 设施 (DS) | 给水厂站设施 (DS_JS) | 取水设施 | JSB | 面 |
37 | 净水厂设施 | JSB | 面 | ||
38 | 加压泵站 | JSB | 面 | ||
39 | 调压站 | JSB | 面 | ||
40 | 排水厂站设施 (DS_PS) | 污水处理厂 | PSB | 面 | |
41 | 排水泵站 | PSB | 面 | ||
42 | 调蓄设施 | PSB | 面 | ||
43 | 燃气厂站设施 (DS_RQ) | 天然气门站 | RQB | 面 | |
44 | 天然气储配站 | RQB | 面 | ||
45 |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 | RQB | 面 | ||
46 | 加气站 | RQB | 面 | ||
47 | 电力厂站设施 (DS_DL) | 发电厂 | DLB | 面 | |
48 | 变电站 | DLB | 面 | ||
49 | 桥梁(DS_QL) | 桥梁 | QLB | 面 |
序号 | 字段名称 | 类 型 | 是否必填 | 字节长度 | 小数点位数 | 填写说明 |
1 | 普查单元编号 | 字符型 | 必填 | 50 | - | 参照3.4.6普查单元编号规则 |
1 | 普查日期 | 日期型 | 必填 | - | - | |
2 | 道路名称 | 字符型 | 必填 | 50 | - | |
3 | 市州名称 | 字符型 | 必填 | 50 | - | |
4 | 区县名称 | 字符型 | 必填 | 50 | - | |
5 | 街道乡镇名称 | 字符型 | 必填 | 50 | - | |
6 | 建设单位 | 字符型 | 必填 | 32 | - | |
7 | 权属单位 | 字符型 | 必填 | 32 | - | |
8 | 设计单位 | 字符型 | 必填 | 32 | - | |
9 | 勘察单位 | 字符型 | 必填 | 32 | - | |
10 | 施工单位 |